僱主不得拒付薪資

出版時間 2007/07/22

針對鍾必賢勞資糾紛案,律師劉思龍指出,依據《勞基法》規定,僱主不得以任何名義拒付薪資,就算是員工違約或有過失,也不可以用扣薪折抵公司的財產損害。

劉思龍提醒勞工,這並不代表勞工可以完全卸責,因為僱主發放薪資後,還是可循民事訴訟,向員工求償。以鍾必賢案為例,診所應在鍾離職時,先依雙方約定的薪資標準給付工資,再向鍾要求支付修車費用。
劉思龍表示,勞資會發生薪資糾紛,通常是應徵時只有口頭約定薪資,變成勞資各說各話的局面後,通常只能以基本工資計算薪資,勞工最好要求簽訂書面契約,並保留徵才時的廣告文件保障權益。記者蘇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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