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女匿收入 觸詐欺罪被訴

出版時間 2007/07/21
陳怡廷破產後未申報收入,被管理人林仟雯(圖)發現。實習記者林立耘攝
陳怡廷破產後未申報收入,被管理人林仟雯(圖)發現。實習記者林立耘攝

【張琦珍、張欽╱台北報導】女子陳怡廷積欠二十家銀行一千三百餘萬元債務,去年十一月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後,依法所有財產都必須交給破產管理人,若有收入也須交出還債,但陳女卻隱匿工作收入,被破產管理人發現,檢察官因此依《破產法》中的詐欺破產等罪將她起訴。

記者走訪陳女住處,家人表示陳女不住家裡,也不清楚她因為欠下巨額卡債破產一事,但家人表示,陳女確實沒有工作,之前只有打零工,其中應該有誤會。
據了解,三十五歲的陳女,欠銀行的債務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等,總計一千三百餘萬元,陳女無力償還,去年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獲准。依《破產法》規定,陳女破產後,應將所有財產及資料,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對於管理人的詢問,也有義務回答。
檢方查出,陳女在去年十二月底到今年三月,曾經找到每月薪水四萬四千元的工作,共領了薪水十三萬餘元,其間陳女的破產管理人律師林仟雯,曾多次問陳女是否找到工作,陳都否認。林發現實情後通報法官,將陳移送法辦。
陳女辯稱,自己並非正式員工不必呈報,但檢察官仍依詐欺破產罪將她起訴,陳女事後已將薪水交給管理人。

.有兩名以上的債權人
.債務人的負債大於存款
.沒有收入可清償債務
.債務人仍有存款足以支付破產程序費用,且支付後仍有餘款可分配給債權人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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