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屋內「非自然身故」,如發生兇殺、上吊、燒炭自殺等的房屋稱之凶宅,國人大多覺得晦氣。
但信義房屋企劃研究室協理吳銘鴻表示,由於凶宅遠比市價低了兩、三成,許多基督徒、外籍人士不以為意,也有佛教徒認為只要辦個超渡法會就好,許多公益事業頗多選凶宅設址。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張英美說:「由於凶宅在《民法》認定上不算是物之瑕疵,因此凶宅買賣糾紛屢見不鮮。」她建議民眾為防止賣家刻意隱瞞或推卸責任,買、賣雙方應在交易前於房屋買賣契約中載明清楚。
律師姚本仁表示,若買賣房屋時賣方故意隱匿凶宅資訊,雖不見得構成詐欺罪,但買家可依《民法》第九十二條主張解除該買賣契約。他建議民眾買屋可多詢問鄰居或至當地派出所詢問報案紀錄,多看多聽多問,就可遠離凶宅。專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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