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留言「強姦妳」 觸法

出版時間 2007/03/08
網路留言「強姦妳」 觸法

我叫小志,平時喜歡上網瀏覽美女相簿,自從在「無名小站」部落格看過她的照片後,腦海中就無法忘記她美麗身影,看著她的照片,我不自覺一步一步犯下不可原諒的罪行,因對方不理會我的追求,我在網路上留下:「我要得到妳,扯破衣服強姦妳!」的留言,因此被依恐嚇罪嫌移送法辦。
在部隊服役的我,有一天瀏覽無名小站部落格時,意外發現一名大學女生,身材姣好的她利用課餘擔任展場模特兒,並將身著泳裝的照片放在網誌上,我為了認識她,開始在她的部落格留言,但對方卻從沒回過我的留言。

我不死心,按照她網誌上的行程規劃去看她展演,在遠處偷窺她的身影,我甚至進一步採取激烈的追求手段,在網路上以強硬態度寫下標題《愛妳愛到死》的文章,強調如果對方不答應跟我交往,就直接到她家強暴她。
不久,警方根據網路位址找到我,依恐嚇罪把我移送法辦,結果非但沒追到對方,還因網路上的非理性行為觸法。記者林偉信採訪整理

小志在心儀女子的部落格留言表示要強姦對方,被法辦。

台北市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所長吳新竹表示,現在社會雖標榜言論自由,但只要以言語或文字,使他人心生恐懼,都有可能觸法。在心儀女生的部落格上,張貼「愛妳不惜強暴妳」,已觸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得處兩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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