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債務人財產 不會被查封

出版時間 2007/03/08

我弟弟欠多家銀行卡債無力償還,他的戶籍在我家,日前銀行寄來法務催告函指:所屬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可查封台端所有動產,法院人員、管區警察機關及鎖匠得至戶籍地強制執行(查封項目包括:電視機、冷氣機等)。欠錢的不是我們,我弟弟也沒任何動產,家裡全部東西都是我們的,請問銀行及上述人員有權利來搬東西嗎?我們該如何自保?

李太太的弟弟欠債未償,但戶籍在李太太家,銀行催收函寄送到債務人戶籍所在地是必然的,日後法院訴訟或執行文件,也都會以戶籍地為送達處所,除非李太太的弟弟將戶籍遷出,否則仍會收到上開文件。

另債權人(銀行)向法院取得執行裁定後,即可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但法律規定,僅限於債務人的財產才能強制執行。
李太太的弟弟雖設籍於李太太家,但戶籍地的財產並非都是銀行可執行的財產,銀行須證明該財產確屬李太太的弟弟所有,法院民事執行處才能進行查封、拍賣等執行程序,只憑債務人設籍,就聲請該房屋內的動產等進行查封、拍賣,不會被法院接受,除非法院誤認而查封拍賣。
若李太太的財產被法院誤判查封,可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救濟途逕;此外,除非有法院命令,否則任何人都無權利查封。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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