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擋視線 車禍判賠23萬

出版時間 2007/01/17
邱宗德說,若出事路口如果有電桿擋人視線,出車禍是否可向電桿求償。朱有平攝
邱宗德說,若出事路口如果有電桿擋人視線,出車禍是否可向電桿求償。朱有平攝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鄭徵彬開車從明德路二十六巷要左轉明德路,在路口撞上從左向右行進的騎士鍾一賢。鄭與鍾都供稱,因停在巷口的邱宗德汽車擋住他們視線,才會相撞;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則認定,鄭開車從巷子轉進幹道沒有停車察看,鍾在幹道騎車行經巷口沒有減速,邱違規停車擋人視線,三方都要為負責。

法官認定撞人的鄭要負六成責任,受傷的鍾與違規停車的邱則各負兩成責任,因為鍾先向鄭求償,獲判賠九十四萬元,且鄭已賠錢給鍾,等於是鄭先幫邱墊錢,然後打官司準備要回墊款。
六十多歲的邱宗德昨不服說:「我把車停在交叉路口十公尺內,是我違規,頂多罰個一千多元,但我的車是靜態的,相撞的兩部車是動態的,他們疏於注意而相撞,根本沒碰到我的車,竟判我賠二十三萬元,實在太重。」

從台電退休的邱說,這件突來的官司打亂他與妻子平靜的生活,而且法官認定他與騎士鍾男的責任一樣重,讓他難以心服,考慮上訴。
開車撞傷騎士的鄭徵彬除了賠錢,之前還被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四十天。昨天鄭在國外,委由律師楊進興表示,若不是邱的汽車擋住視線,不會撞上機車,所以鄭也考慮上訴,要邱男分擔賠償鍾男的一半責任、四十七萬元。

鄭徵彬三年多前開車左轉出巷口撞上騎車的鍾一賢,法官認定違停巷口旁的轎車擋住兩人視線,判車主邱宗德得賠錢。

◎交岔路口、公車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妨礙人車通行處不得停車
◎彎道、陡坡、狹路、安全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資料來源:台北市交通大隊

即起免費看《蘋果新聞網》 歡迎分享

在APP內訂閱 看新聞無廣告 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