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秀儀教授對本人所提出之《醫療傷害處理法》草案多所指教,惟見其投書內容,楊教授恐怕並未瞭解該法案之精髓,或對內容有所誤解,本人特別提出進一步的說明:
本人所提出之《醫療傷害處理法》草案,目標在於能夠實際的解決醫療傷害最受關切的三大問題:事前的預防、事後的補償以及醫病雙方免受無謂的紛擾。楊教授提出與其將有限資源用在事後的損害填補,更應該用在事前的傷害預防上,其實該法草案中即有「醫療傷害預防」之專章,除規範第一線醫療機構對醫療傷害之預防與處置,並應定期將醫療傷害原因、性質、機率等相關資訊予以公開,一方面提升各醫療機構之服務品質,一方面減少類似傷害的發生頻率;該法更設計透過審理醫療傷害案件之經驗累積,由衛生主管機關建立醫療傷害風險資料庫,以辨識高風險之醫療行為,並會同司法機關,依其資料庫,逐步建立醫療行為注意標準等。
蓋因發生醫療糾紛之常見問題為病患少有專業知識易居弱勢,且未有公正管道以利病患爭取應有權益,因此該法以給予病患「明確」、「迅速」的損害填補為目標。首先將成立基金會,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案件審理,且明確要求各地衛生局應會同健保分局,向該醫療機構調閱相關病歷資料,從而進行事實之認定;優點為民眾將可收到完整的傷害原因與補償報告書,明確瞭解事實,且其處理時間必定迅速許多,可避免司法途徑曠日廢時之詬病。但該法並未強制所有病人或家屬只能利用該法之行政管道,病患可自由選擇利用司法途徑,楊教授對其侵犯人民訴訟權之質疑,應不存在。
對於補償基金之來源,該法設計乃半數為健保撥付,半數則來自醫事人員之診察費用,並非全額來自健保。另外該法訂定主管機關在給付民眾補償後,可以對有嚴重過失之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求償,一方面民眾已迅速獲得救濟,另方面對劣質之醫院課以責任,並不違背公平正義之原則。
在經濟成本部分,楊教授引用哈佛之研究資料,推估台灣一年受有醫療傷害之人數約有7萬人之多,然其7萬人並非皆為該法所謂得受補償之人,該法有其排除範圍,例如美容、急救、人體試驗過程所生之傷害皆不適用,7萬人是明顯的高估值。
中研院研究指出,在醫師一輩子行醫的過程當中,有44%的機率遭遇到醫療糾紛;另外,根據衛生署醫事處的資料統計,近十年的醫療糾紛小組受委託鑑定醫療糾紛的件數亦逐年攀升,從民國84年的198件,到近年來每年皆突破400件,可見醫療傷害問題已造成醫病關係緊張與醫病雙方之困擾。本人欣見醫療傷害與醫療糾紛議題,獲得專家學者與民眾之討論與重視,更期待政府與立法單位提供良好的制度來回應社會的需求,積極解決醫病雙方之困境。
作者為民進黨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