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單兌獎條件標示不清 挨轟

出版時間 2006/11/27
譚先生說,澳門航空打出三張登機證即可兌換禮品,他有六張,因不是同一人的登機證,卻不能換。
譚先生說,澳門航空打出三張登機證即可兌換禮品,他有六張,因不是同一人的登機證,卻不能換。

【蕭松齡╱高雄報導】「廣告沒有註明,根本是欺騙消費者。」譚先生投訴,澳門航空日前推出憑三張以上往返中國北京的登機證即可兌換禮品活動,他和家人共有六張登機證,但澳門航空卻說要同一人的登機證才有效。澳門航空台灣分公司坦承,廣告未註明清楚有「小瑕疵」,但總公司規定,要同一人的才有效。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說,業者不履行廣告承諾就是違反《消保法》。
譚先生說,11月初,一家三人搭乘澳門航空到北京旅遊,在飛機上廣告單,內容說憑三張登機證就可以兌換價值200元澳門幣(新台幣約820元)的皇權禮券,5張可換300元澳門幣禮券。他回台後,打電話向澳門航空高雄辦事處詢問,對方才告知登機證須同一人才有效。

對此,澳門航空台灣分公司行銷業務部經理楊明宗坦承,廣告單上未標示清楚有「小瑕疵」,但有備註該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經請示總公司,仍決定「要同一人才有效」。
消基會董事張智剛表示,業者在廣告單上打出「保留最終決定權」,根本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是無效條款。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說,業者在廣告上無註明「除外條件」,應依廣告承諾兌換,不換就是違反《消保法》,消費者可向該會申訴,電話:(02)270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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