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仁的起訴書,讓法律人在人人喊打的時刻,總算感覺抬得起頭來。但同日大法官所作成的釋字六一八號解釋,居然公然承認某些「中華民國公民」可以沒有「公民權」—只因他們晚了50多年到台灣。司法也許真的很「獨立」,但對人權欠缺關切的司法,還是讓人失望。
這號解釋處理了《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是否合憲的問題。依據這個法律,大陸人民即便定居在台灣,也要10年後才能擔任公職人員。什麼叫「定居」?就是取得「台灣地區人民」的「公民身分」,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與護照,而且可以投票選總統。無論政治上你認為兩岸關係是「兩國」還是「一國」,他們都是「本國人」。政府當然不能拿對待一般「外國人」或「大陸人民」的標準來對待已經定居在台灣的「正港台灣人」。
而「服公職權」與投票權一樣,都是「公民權」的核心。《憲法》第二條規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意味著「每一個國民」都是主權者,都是國家的主人。在一個以「國民主權」為基石的立憲國家,居然能容許次等公民之規定存在,實是匪夷所思!
大法官還拿公務員的「忠誠義務」以及大陸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不夠」作為支持這個法律的理由。但這是說不通的。
首先,如果政府認為大陸人民或個別大陸人民的忠誠有問題,大可拒絕給他(她)公民身分。捨此不為,一面承認他們是「咱台灣人」的一份子,同時又疑神疑鬼怕他們出賣台灣,豈不令人心冷?愛人者人恆愛之,這樣歧視排外的國家怎能叫歸化者敬愛?
其次,要擔任公職人員,本來就得通過考試、實習,以及其他的訓練過程。憑什麼說通過層層關卡考試的「原籍大陸台灣人」,會比其他「原生台灣人」更不懂自由民主秩序?更有賣台風險?如果真的如此,我們的考試制度與重重身家忠誠調查是否只是虛文?
第三,能夠依法「定居」台灣者,其實早已在台灣居留多年,絕非全然未接觸「自由民主體制」之人。何況,他們如果真的這麼沒有民主素養,又為何開放讓他們投票選總統?這難道不會干預影響台灣政治嗎?能選總統卻不能當基層公務員,是不是太矛盾了?雖然美國憲法對歸化之公民參選「總統」或「國會議員」有限制,但可沒限制歸化公民擔任清潔隊員、科員等基層事務官。
這種對待移民的粗暴態度,實在不應該出現在有移民傳統且正邁向全球化、多元化的台灣。在歐洲許多國家,連「外勞」都有地區性選舉之投票權。美國移民制度雖在邊境管理上相當野蠻,但卻也認定長居美國的「外國人」具有工作權與在州政府服公職的憲法權利。
人家是「外國人可投票或服公職」,我們卻連歸化(定居)了的公民都要永遠帶著「外人病毒」(至少10年),連自詡人權捍衛者的大法官都認為國族主權重於公民人權,以後我們要怎樣跟從不把人權放眼中的行政部門與某些社會人士爭取移民移工的人權?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
點我訂閲新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