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關愛之家」與再興社區居民訴訟官司判決之結果,衛生主管單位及媒體皆表示遺憾。本人僅就專業立場,對於判決效果與「制度性歧視」之關係存在著憂心。
法律既為人類社會秩序之標準,法律本該對於歧視進行對策。為何人類與法律共存這幾千年來,仍可見不同類型之歧視狀況發生?似乎,法律僅是人類社會中最基本標準,若為達成人類接近完全美好之社會狀態,法律似乎仍有不足之缺憾。
病患汙名之所以產生流行,關鍵在於──思想傳播途徑並非固定,於閒談之間、大眾傳播、教育環境、網際網路中穿梭無阻,猶如藉由空氣般瀰漫遠播於部落與城市之中。人們總是會在有意╱無意間接收到環境之思想訊息。若並無適當的機會予以教育,會左右人們對事物應有的判斷力;甚至於「感染」社會的流行病,成為社會病的「帶原者」之一。痲瘋病、精神疾病、愛滋病、乃至本世紀之新興傳染病SARS等疾病。衛生主管機關一再強調與呼籲,並不需過度恐懼╱保持距離;法律亦明文規定不得予以歧視。但民眾或許因為接受社會的流行病毒過深,這樣的危懼氣氛已壯大至失去應有之理智,歧視特定病患似乎認為「理所當然」的一件事。殊不知,每一人皆有可能成為病患族群;並非疾病之絕緣體。
法律本身應建立在倫理與事實;尚不得凌駕於科學證據之上。因此,愛滋病已經由流行病學及臨床研究證實其確定之傳染途徑,及其感染率遠相較於同樣傳染途徑─B型肝炎為低;甚至於其並非藉由空氣、水資源等不確定傳染方式傳播,故並無需採取「隔離措施」的必要。因此,法律並不需違背科學證據另行標準;否則即將破壞各領域間原本既已存在之事實與規範。
從我國現行法令,對於病患歧視的問題,法律似乎皆已具備善盡且明文「禁止歧視」之規定。例如:「病患就醫不得予以歧視;病患接受教育不得予以歧視;病患於就業環境不得予以歧視……等規定。」現行相關法律對策尚稱完整。
既然條文中已明定,甚至於憲法亦肯定應積極保護如此之權利,為何歧視狀況並未隨著法律訂定而消聲匿跡?反而社會中歧視事件仍時有所聞?明顯不難推之──法律雖有其宣示及崇高性,於人類社會中扮演維持秩序之標準;但其執行效果及是否真正落實該善意,於此似有一段頗具規模之差異。
因此,關於病患歧視的問題,單純援引法律作為予以對策之工具,仍稍嫌不力!本案判決高度影響社會觀感,恐生連鎖效應,同時宣告20年來的愛滋教育徹底失敗,社會大眾的抗拒姿態依舊固執,主管單位呼籲民眾接納包容之餘,似乎束手無策。
現今民眾對愛滋的集體排斥,甚至獲得司法機關的正式背書,其後可能衍生連鎖效應與來自各界更理直氣壯的歧視言行,非危言聳聽。
愛滋病患長期受到「主流團體成員」的歧視,社會權力的形成╱分配亦不知不覺地助長偏見與歧視的蔓延。愛滋病患處於差別待遇地位,難以脫離或結束當前之困境,而不得不長期忍受不公平對待,甚至包括所謂的司法正義……。
作者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法律政策委員會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