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徵性伴侶 難認定為性交易

出版時間 2006/10/05

我看到有個網站很多人都在留言徵炮友,我一時好奇也跟著留了以下文章:「徵女炮友,不限年齡,只要性不用負責的性愛,不勉強,175cm 65kg 斯文型,意者加即時通詳談!」
警察後來通知我做筆錄,才知道那個網站是男同志留言板。我不是男同志,女友也知道我留言只是純「好奇」才留言,警方說我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但這項法條規定要有性交易的訊息,我沒有說要援交、買春,純徵炮友也算有性交易嗎?這樣會不會留下前科紀錄呢?

小劉在網路上留言徵炮友,警察有主動調查犯罪的權利,一旦懷疑犯罪,會通知你做筆錄,但被警察問話不代表你犯罪。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炮友」兩個字,看不出性交易的性質,與上述條文的構成要件有差別。條文裡很明確的規定要有「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但小劉的留言沒有寫明買春或援交,也沒有寫相近的字詞。因此警方雖有權把你函送給檢察官調查,但檢察官調查後不一定會認定你觸法,即使被起訴也不一定被法官判刑。
至於會不會留下前科污點,依法,法院若將這個案件判刑有罪確定,就會留下不良紀錄。
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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