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子女親近 有利爭監護權

出版時間 2006/09/08

我結婚快兩年,今年七月中旬先生看到我手機簡訊中,有男同事傳給我的簡訊,竟懷疑我有外遇,每天對我冷嘲熱諷,我受不了壓力,只好以外公生病為由躲回娘家。
但先生寄存證信函給我,指責我沒有盡到身為人母與人妻的責任,礙於那時我接受學校安排的校外實習課程無法回婆家,沒想到先生竟又寄第二封存證信函給我,要求我回家簽字離婚,不然就要控告我涉嫌侵占婆婆的汽車,以及偷竊家中黃金。
我想請問,如果我答應離婚可以討回什麼公道跟權利呢?要怎麼做才能爭取到小孩的扶養權呢?

《民法》第一○五二條中,有規定民眾可到法院訴請離婚的條件,由於Emma是為了工作因素,以及要照顧生病的外公,才會離開婆家回娘家居住,客觀上看起來她離家具有正當理由,而且也無法證明Emma確有與他人通姦,因此丈夫不能用這個理由到法院訴請離婚。
至於丈夫誣指Emma侵占汽車以及偷黃金一事,由於Emma未詳述狀況因此無法解答,但原則上這些指控均需充足證據,否則無法說服法官判Emma有罪。由於丈夫要脅Emma離婚的理由,在法律上都不太站得住腳,所以建議Emma可想清楚自己要什麼,然後勇敢和先生談判離婚。

訴請離婚時,法官通常會以小孩的最大利益作為考量,例如小孩跟誰比較親近等,經濟因素不是唯一考量的因素,因此如果孩子跟Emma比較親近,則爭取到監護權的機會就比較大。
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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