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案宣判 左右甄審結果

出版時間 2006/08/31
遠通和高公局對ETC託管費用認知落差極大,未來發展仍存變數。資料照片
遠通和高公局對ETC託管費用認知落差極大,未來發展仍存變數。資料照片

【李姿慧╱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今將宣判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ETC)弊案,高公局近日密集沙盤推演,若有官員或廠商遭判刑並認為弊案影響甄審,遠通電收將被判出局,喪失未來重啟甄審的參與資格,政府即可無償收回ETC設備,最後甄審結果則可能廢標或由宇通資訊公司得標。

因ETC貪污洩密遭起訴的交通部前部長機要秘書宋乃午、精業科技前協理蔡錦鴻,相關刑責今將宣判,結果將左右重啟甄審及ETC接收事宜。高公局官員透露,高公局已對今天判決結果沙盤推演各種可能,若宋乃午及蔡錦鴻遭判刑,但認定不影響到甄審委員及甄審結果,委託遠通電收短期代管,及重啟甄審重選出得標廠商等程序皆可照常進行。
高公局高層表示,最壞打算就是判決書認定不法行為影響甄審,就要依《採購法》取消遠通電收當時第一階段甄審資格,遠通也無法參加第二階段,只剩下宇通一家廠商參與甄審,「結果就是宇通得標,採用微波系統,或宇通在甄審後分數不夠,讓ETC案廢標。」

宇通此時也向高公局提出求償。宇通總經理張公僕昨表示,本周已依《採購法》提出一億四千六百萬元求償,「因政府甄審疏失造成宇通損失,故依備標、申訴、訴訟單據要求賠償,但不影響未來參與甄審意願。」高公局昨表示,將就金額與宇通協議,若協議不成則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仲裁。
ETC託管,官方與民間談判也有極大落差。高公局昨與遠通電收協商,宣稱遠通電收願接受委託代管,且車上機不漲價,代管費也維持每筆抽三點四元,即每月約一千八百萬元,最快下周公告委託。但遠通電收發言人郎亞玲反駁說,遠通每月支出約四千五百萬元,還不含折舊、退卡退機等成本,「不能要遠通虧損代管」,高公局的要求難以接受,也無法向股東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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