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與文明程度

出版時間 2006/08/17

去年台灣病人赴中國移植器官的人數是450人;而且越來越多。原先反對中國殘酷地從尚未死透的死刑犯身上挖下器官出售,希望國際干預;可是見到許多垂死的病患在大陸移植器官後,迅速復元,又不忍苛責。這裡牽涉的是人權和生命權的矛盾。

複製人緲不可及,幹細胞的應用也還不普及,現在救命要緊,還是器官移植比較成熟與有效。器官摘除和植入技術救回了身體的局部死亡,使生命倫理的辯論顯得無力與迂闊。器官移植也勾勒出生命的另一種未經分化、可以互換的次生命,藉著移植來修補「零星式死亡」,從而維持生命系統的正常運作。
中國從未陷入活體摘除器官的倫理爭辯和罪惡感當中,對他們不是問題。死刑犯的身體是最後的剩餘價值,屬於國家或集團所有,目的在為國家創匯,家屬無權決定親人死後的身體所有權,國家則認為犯人死有餘辜,身體由政府處置,可以分解零售,當作物化的客體。在唯物辯證法的信仰中,沒有唯心式的溫情主意偽善,當然也沒有零售器官的罪惡感,更遑論囚犯的人權和生命倫理的繁瑣哲學了。同時,因為換得器官而活命的生命受益者,逃避對死刑犯器官的懷疑,把重生的醜惡感覺交給醫院和國家,自己則在幸免中暗自慶幸。

處於原始資本主義階段的中國,任何物事都可以化約為貨幣。由「生命工業」逐漸轉化為「生命經濟」的時刻,活體拼湊術成為高科技的賺錢術,在國家掌控操盤之下,死囚的身體被改造成「生命貨幣」,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創匯而做出貢獻,也被認為是對國家的賠償與回報。個人身體的主體性在中共政權的意識裡是偽命題,是錯誤認識,只有國家才保有對任何個人身體的宰制權。個人身體於是異化成國家的客體,因此可以零星分割出售。
民主國家鼓勵公民志願捐出器官,尤其在死亡之時,以維持他人的生命。與中國的分別是:志願和臨危之時;如果志願出售也由家屬獲利,國家不得主動強行摘除公民器官,更別提出售死囚器官的所得不給家屬,而由醫院和國家分得了。怎麼對待公民的個人身體權,包括死刑犯,是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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