燙傷女童 保母判囚五個月

出版時間 2006/07/08

【綜合報導】宜蘭縣婦人張寶蓮受託照顧兩歲半的黃姓女童時,把燉湯電鍋放在高三十多公分椅子上,女童經過打翻電鍋被熱湯燙傷,導致背部百分之二十的二度灼傷。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張身為職業保母,卻沒讓女娃遠離危險,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她徒刑五個月定讞,得易科罰金。

張婦(五十三歲)昨受訪喊冤說:「我並非故意的,判決不公平!」女童父親則說,約四十乘三十公分燙傷面積,因孩子長大後皮膚會增長,醫師認為需等長大再做美容手術,得花一、兩百萬元,因此求償二百萬。張婦則認為此賠償金額仍太高。
女童父親二○○四年十月起,每月一萬九千元請張婦照顧女兒,去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張婦在廚房做菜,沒注意到已會走路的女童跑到廚房,結果女童打翻電鍋燙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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