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遭刁難 求償600萬

出版時間 2006/06/20
管委會不准法拍買家搭電梯,只能穿過地下室管線(圖1)走樓梯進出。同樣是車位(圖2),管理費卻是一般住戶兩倍以上。杭大鵬攝
管委會不准法拍買家搭電梯,只能穿過地下室管線(圖1)走樓梯進出。同樣是車位(圖2),管理費卻是一般住戶兩倍以上。杭大鵬攝

【劉昌松╱台北報導】十二位民眾集資三千多萬元,買下法院拍賣的四十八個「大直傑座社區」地下停車位,卻被管委會要求繳交比社區住戶至少貴兩倍管理費,還以安全為由不准買家搭電梯到地下室,買家認為被歧視拒絕接受,兩年多無法使用車位,氣憤下到台北地院打官司,要求管委會賠償近六百萬元損失。
買家張秀華說:「管委會堅持要我們遵守不公義的『停車空間使用公約』,進出停車場只能經過有管線阻礙的樓梯,把我們當小偷看待!」管委會主委陳俶季則說:「停車場的電梯可直達其他樓層,一旦開放,社區住戶會擔心安全,只能暫時先讓他們用樓梯。」
已倒閉的僑泰建設在「大直傑座社區」地下室二、三樓,擁有其中五十一個停車位,台北地方法院在二○○三、二○○四年初分批拍賣點交,而管委會為了其中四十八名非大直傑座原有住戶的「外來客」,訂出「停車空間使用公約」。

公約限制買家進出停車場的時間與通道,並要求買家除須繳三百五十元到五百五十元的清潔費外,還得按月繳每個車位三千元管理費,因車位有大有小,買家平均須付每坪二百五十元到二百七十二元的管理費,但舊有住戶的管理費,每坪才一百元。
買家質疑管委會以先簽訂「停車空間使用公約」才能使用停車場為由,阻撓他們停車兩年多,曾一度向法院請求管委會交付車位,但管委會否認有這用意,已在上月十五日將停車證、停車場遙控器發給買家。律師劉孟錦表示:「車位所有權人也算住戶,可向管委會請求重訂管理費,或上法院由法官來決定。」

◎舊住戶管理費每坪才100元,法拍買家每坪須繳250元到272元。
◎雖有遙控器、停車證,似乎可隨時停車,但按公約,買家進出時間僅上午6時到晚上24時。
◎進出停車場不准使用電梯,只能爬樓梯。

資料來源:傑座社區、法拍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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