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琦珍╱台北報導】電子公司的郭姓幹部因往返大陸工作,五年前簽下一千萬元本票給妻子,保證不會包二奶,兩人離婚後郭不認帳,向士林地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告訴,但妻表示,本票是郭將菜花(病名,尖圭濕疣)傳給她的補償,法官則依據郭曾簽下的切結書認定,本票應是郭在外花天酒地給妻子的精神賠償,判郭敗訴。
郭向法院主張,他月薪只有三萬多,因經常前往大陸洽公而被妻子懷疑包二奶,為了安撫妻子,並證明沒有包二奶,才會簽下本票給妻子作為保證,後來兩人離婚,妻子卻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郭說,他沒有包二奶,本票無效。
但妻子表示,本票是郭在外花天酒地,還將菜花傳染給她的補償,妻子還提出郭曾簽下的切結書,證明他與大陸女子發生性關係,還私下偷偷跑到大陸。
◎文具行所售商業本票,若簽上姓名、日期、金額即有效力。
◎白紙寫上「本票」兩字,寫有金額、簽名及日期,亦有效。
◎持有本票對方不兌現,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財產。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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