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警察局長的人事任命案,由於綠地變藍天,警政署推薦的人選受到縣長杯葛,遲遲不能定案,骨牌效應所及,進而影響全台其他縣市的警察局長與分局長的調動。這些該動未動,該升未升的警察人事作業,不僅嚴重打擊警察士氣,也讓若干人地不宜的幹部無法調整,對於治安的影響不可不謂不鉅!
到底警察局長人事權應該由中央,還是由縣市長決定,因為台北縣警察局長的任命案又浮上檯面。警察首長人事權的中央與地方之戰,早在游錫堃擔任宜蘭縣長拒絕警政署派任人選點燃戰火後,16年來每逢警察局長異動之際,人事權經常成為中央與地方角力之所在,造成高層人事傾軋時有所聞,基層警察人心浮動。由於歸屬不清、權責不明,不僅全國警察同仁本身的權益,攸關全民的治安大業,都常成了政治角力下的犧牲品。
百餘年來,我國的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均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中央一條鞭不僅是我國警政著稱於世的特色,在中央的行政優勢下,我國的警察可以有世界最完整的養成教育,享有固定的薪資保障,也是國家推動施政上最重要的助力。反觀,如果將警政列為地方事務後,警政「品質」可能會因各地的財政負擔能力有異:財政充裕的縣市在裝備與辦公費、員警的教育訓練上,可以給予較為優渥的條件,而吸引優秀人才紛紛投效,而在財政困窘的縣市,警政服務可能因而打折。
因此,儘管地方自治實施有年,在地方制度法中警政首長的任免仍排除在縣市長職權之外,而由中央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免。中央的警察局長任免權,於法雖無疑慮,但是由於修憲時「警政預算由中央編列」未能順利入憲,而地方在負擔警察預算時,要求警察首長的人事權似乎在所難免。然而,不可諱言的,雖然民主政治已經實施有年,台灣的公民素養猶在起步階段,地方層級政治運作的透明度遠較中央政府為差,黑金勾結、貪污舞弊、賣官鬻爵的情事時有所聞,令人憂心。在缺乏透明的監督機制下,若由地方決定首長人選,警察極可能淪為縣長個人的保鑣,以保護縣市長個人利益為先,無心公共利益的治安本業;而警察幹部亦將急於找關係,抱大腿,爭相投資績優的未上市政治股,以爭取未來的晉升機會,形成群雄割據,各事其主,警察的紀律、倫理與團結勢將蕩然。
而警察因預算受地方箝制,必須向民意低頭,如何依據中央法令進行取締干涉?依法行政的空間將大受擠壓。如果由地方主導警察局長的人事任命,前提必須有透明公開的遴選機制,甚至仿效先進國家由地方各界代表組成選才委員會,避免由個人決定的黑箱作業,才可能杜絕政治力介入,治安才不至於淪為政治角力的犧牲品。
要提升治安戰力,政府必須正視警察人事與預算的爭議。人事權無法獨立於預算之外,如果中央能夠將警政預算回歸由中央編列,由警政署主導人事遴薦政策,對擔任不同層級的主管(縣市警察局長、分局長、派出所主管,甚或內勤幕僚主管)的學經歷訂定標準,積極進行幹部培訓,並建立認證制度,再由警政署依據各縣市的治安特色與需求,選派合適之警政幹部,才可能以專業與行政中立的警察為台灣的治安奠定深厚的基礎。
作者為中華警政學會理事,美國伊利諾大學公共政策分析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