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律師昨聞訊驚訝說,「天啊,法官真是不食人間煙火!」起訴本案的檢察官也認為判決離譜,「絕對要上訴!」還痛批判決「簡直濫用裁量權!」黃曾在高雄市前鎮區竹東里犯案,里長陳進發也認為不可思議,「有被害人案發後就搬家了,如果這樣都不必關,根本沒有懲罰作用。」里民黃太太則說「做歹事都不必關,難怪治安這麼差!我都叫女兒要早點回家!」
黃偉強被控在去年六、七月間,多次於夜間騎乘機車,在高雄縣鳳山市及緊鄰的高雄市前鎮區亂逛,尋覓穿著裙子的落單女子,選定對象後就尾隨返家,其中有兩次他跟到被害人住家公寓門口、騎樓時就出手,從後方掀開裙子強行拉扯內褲。
另有四次,黃尾隨女子進入大樓樓梯間、地下停車場電梯內,或跟著女子上樓到住家門口,趁被害人開門時,突然從後方將她推倒並掀開裙子,其中兩名被害人因此造成手部瘀傷、腿部擦傷及扭傷,但黃每次都在被害女子大叫之後逃離。警方則是在去年七月十八日,根據里長陳進發提供的監視錄影帶,將黃拘提到案。
法院審理時黃坦承犯行,合議庭法官則認定他行為已構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侵入住宅強制猥褻及傷害罪,連續犯並應加重其刑。但合議庭又認為,黃每次在被害人大叫後即收手逃逸,並未對被害人進一步侵害,其行為應係一時情慾瀰漫(意指色慾大起)。
合議庭考量黃年僅十九歲,對法律認識不深又是半工半讀夜校生,生活壓力較一般同儕為重,而犯後深切反省,若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仍嫌過重,依社會客觀事實足認定他犯罪情狀堪可憫恕,因此依《刑法》減刑為兩年。再以黃並無前科,又宣告緩刑五年及強制治療。換言之,除非黃緩刑期內再犯,否則一天都不必關。
雖然法官認定黃情有可原,但王如玄律師相當不認同,她質疑,十八歲以上在《刑法》就是成年,年僅十九歲怎能作為情堪憫恕減刑的理由?「被害人大叫他當然就跑了,這樣也可說情堪憫恕嗎?」
黃偉強趁黑夜尾隨單身女子,在樓梯間強掀對方裙子或強行拉扯內褲。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盧姓少年殺人後,願意月付1萬元終身奉養死者父母,法官認為情堪憫恕,輕判2年10月、緩刑5年。但二審改判5年2月,不得緩刑。
白米炸彈客楊儒門一審判7年6月,二審認為楊為了喚醒政府及社會關注農民、兒童權益而犯案,情堪憫恕,改判5年10月。
台北地院法官陳志祥認為販毒、運毒的刑責太重,以情堪憫恕為由,將4名外籍毒販輕判8年至12年徒刑。
李國生犯下34件強盜案,其中3件還強姦被害人,台南高分院認為他良心未泯、情堪憫恕,減刑至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後將全案發回更審。
陳偉仁駕車撞死1路人警員,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他情堪憫恕,由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後將全案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