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究竟缺少什麼

出版時間 2006/02/28
國民黨昨舉辦還原二二八事件座談會,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右一)向兩位二二八當事者鞠躬致意。余志偉攝
國民黨昨舉辦還原二二八事件座談會,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右一)向兩位二二八當事者鞠躬致意。余志偉攝

所謂轉型正義,係指極權國家或軍事統治國家邁向民主化中,對前政權使用國家暴力侵害人權而造成的歷史上不正義,所為之廣義補償,藉以回復人權受害者的人性尊嚴。此種補償並非單一的行動或機制,而是藉由除去或賠償不當行為可能結果及避免阻礙其再犯,而解除痛苦及提供受害者正義的過程。因此,上述廣義的補償具有複合因素,依2003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通過之有關重大人權及基本自由侵害之受害者回復、賠償及復權之權利決議,此補償包括4個要素:回復、賠償、復權、不再侵犯之滿意及保證。依最具代表性學者封.巴恩(van Boven)之分析,此種廣義的補償包括道歉、對加害者懲罰、官方宣示或司法判決回復受害人權利、查證真相和公開揭露、金錢補償等。
十多年來,國際間就轉型正義議題上特別關注的幾個國家,包含歷經獨裁統治的拉丁美洲各國、前中東歐共黨國家及種族隔離的南非。由於各國或因舊政權政治菁英的政治牽制、財政限制、道德上反對金錢賠償及受害者需要之不確定,各國尚未完全成功。惟各國實務上,就補償舊政權人權受害者的方式,大抵有下列5種:
一、起訴舊政權之人權侵害者,包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紐倫堡大審,近年之追訴盧安達及前南斯拉夫獨裁者皆同,東歐前共黨國家及智利亦對前獨裁者追訴,且往往溯及超過追訴期之犯罪行為,其被部分學者批評為選擇性審判或勝訴者審判,或又流於政治妥協,未必發揮以刑事審判建立新的集體記憶的功能。
二、設立真相和解委員會,致力重大侵害人權事實之重建。包括拉丁美洲國家如智利、薩爾瓦多及南非皆採此制度。其中,南非係較成功的國家。南非透過獨立民主的委員會,使受害者及家屬、加害者陳述,經由新聞媒體散布與官方承認,重新整合社會。
三、開放國家情治檔案,重建國民之集體記憶。東歐前共黨國家採取此制度。其中,東德在兩德統一後翌年(即1991年)將過去特務機關史塔西檔案開放予公眾,促進國家安全機構活動歷史、政治及司法之再評價。

四、金錢補償,各國皆採取。其究應係象徵性或經濟性,有不同之爭議。反對者認為此補償應強調社會及宗教意義,否則政府可能買斷。贊成者認為金錢補償表示政府承認過去的不正義及體恤受難者的痛苦,且受害者須面對日常支出與醫療照顧,有其實質必要。東德、捷克與南非,多採象徵性補償。
五、復權,尤其司法審判的平反。包括德國與捷克皆制定法律,使在獨裁統治遭受不當審判的人民得透過司法重新審判,實務上,該受害人獲得平反的刑事判決,亦由此獲得工作與教育機會。
比較各國在民主化初期即進行轉型正義的努力,台灣在1987年解除戒嚴,卻直到1995年前總統李登輝才代表政府向二二八受難者及家屬道歉,且並無全國性官方紀念碑及調查真相之專責機制,嗣後相關法制如《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等完成立法,但這些法律大抵是以金錢買斷方式填補受害人及家屬的痛苦心靈,卻不處理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責任刑事平反權利等問題。較諸聯合國相關決議及各國法制,台灣的立法設計可謂零碎而不周延,而每年集合紀念仍無法解決懸而未決的死結。
二二八缺少什麼?國人應該再思考一下。

魏千峰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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