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10天後頻凸槌 拒退

出版時間 2006/02/25
消基會指車商提供的解約期限過短,應比照兩年保固期退貨或還款。
消基會指車商提供的解約期限過短,應比照兩年保固期退貨或還款。

應姓消費者昨表示,去年六月購買福特FOCUS新車,交車才十天,行李廂就無法關閉,陸續又有傳動軸軸承有問題、輪胎壁鼓起、無法啟動等問題,「每項問題都回廠檢修五、六次」,連發四次存證信函,車廠就是不肯換車或退款;福特則回應此案,經調查部分問題疑受外力影響,會繼續協調及調查。

消基會副董事長程仁宏說,車廠不解約關鍵在經濟部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雖載明可解約的重大瑕疵,但期限欄則保留空白,原意是由消費者與車廠議定,但業者多先載明為三十天至六十天,「經濟部好人做一半」。消基會兩年來就接獲二十七件行駛中突然熄火的申訴。
消基會秘書長黃怡騰說,依《民法》規定,動產買賣五年內有重大瑕疵都可主張補、退、換貨或解約退款;《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謝天仁說;「對車有信心,解約退換款就應比照兩年保固期。」

警察大學交通系教授郭守穗認為,應比照美國《檸檬車法》,明訂屢修不復的各種情況,強制車商遵守。對消基會訴求,福特公共事務處處長李秋萍說,會參酌各方意見後決定;中華汽車公共事務室經理楊明德則說:「只要政府明確規範,都會遵守。」
裕隆汽車說,不會違反規定;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公關協理劉秀盈則說,若要延長解約期限得從長計議。和泰汽車公關經理楊湘泉說:「這樣誰敢賣車,期限應只是形式,合理要求車商都會配合。」

行駛途中煞車失靈且經檢修未復、突然起火燃燒、中途熄火且經檢修未復、排檔時暴衝、行駛途中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且經檢修未復、其他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瑕疵

應由消費者與車廠議定,不可由車廠片面決定

依《民法》有5年請求權限;至少不少於保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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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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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消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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