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雙親 最高罰十五萬元

出版時間 2006/02/09

律師林瓊嘉表示張老太太的案例,並不適用《刑法》遺棄罪,依《刑法》遺棄罪是指遺棄無生活自理能力的親屬或照顧對象,如兒童或殘障、生病等才能構成,然而張老太太目前身體狀況還不錯,加上大兒子有收容她,因此無法構成。
《老人福利法》則規定只要對雙親有不奉養、棄養行為就可處以三萬至十五萬元罰款。林瓊嘉說:「建議張婦向社會局尋求協助,以《老人福利法》解決問題。」

台中縣社會局局長王秀燕表示,社會局處理老人棄養問題時,主要是依據《老人福利法》,但無論是安置或提遺棄告訴,都須當事人同意,或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老五老基金會顧問李恩光也表示,處理老人棄養問題,牽扯親屬之間的紛紛擾擾極為複雜,所以一定要公權力介入,再來談安置問題。另外,他表示,養兒防老這種事已不實際;他建議老人家一定要顧好自己的老本,留點錢,保養身體,有棲身之所,再加上有可依靠的伴侶及好友,萬一遇到兒女不理不睬,也不會落的孤苦無依,無人照顧。記者陳世河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02)27598889轉社會局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04)22289111轉3202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07)3368333轉3375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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