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罕見判決結果出來後,引起婦女團體大加撻伐。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相當訝異,痛批:「怎麼會無罪?這就是強姦啊!判決真是太離譜也太奇怪!」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認為,現在女孩子都很早熟,法官只用外表斷定女童年齡,有欠妥當,以後會讓更多有心人循同一藉口脫罪。
而本案在審理期間,院檢雙方曾各自拿出最高法院判決作為法理基礎交鋒。起訴該案的檢察官鄒千芝昨強調:「一定會上訴!」她說,女童才十一歲,生理心理都未成熟,《刑法》「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立法目的是保護未年成人,不該因被告誤認女童年滿十六歲就判無罪。」
台中地方法院襄閱庭長張智雄則表示:「到底該就法律層面以年齡客觀標準保護少女,還是從被告行為主觀認定,連最高法院都有不同判決,法官審理當然會本於自己心證表示見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涌誠表示,《刑法》多數是處罰故意犯,如果法官綜合所有證據,都無法證明被告在知道原告未滿十四歲後還與她性交,就可能獲判無罪。
洪家棓向法官表示,他去年六月在網路上認識女童,二人約在網咖見面,當時女童穿著時髦,身高一百六十公分、體重六十公斤,還說做過檳榔西施。他曾問對方幾歲,但女童不回答,而他看女童外表應有十七、十八歲。當晚兩人投宿飯店,他表示,是在女童主動脫衣挑逗情況下發生性行為。
洪家棓表示,女童蹺家,他便租屋,還陪她去職訓局台中就業服務中心求職,當時女童在求職表上填寫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出生,若推算年齡應是近十七歲,後來又和她去算命,女童則在算命分析表上填寫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出生。
洪家棓說,他一直認為女童已十七歲,哪知交往一個多星期後,對方不告而別,還和另名蔡姓男友把他放在租屋處的東西搜刮一空,兩人感情生變。女童在去年七月告洪家棓強姦。他向法官訴苦,直到警方作筆錄,「我才知道她的實際年齡和姓名。」
但女童向檢察官表示,她因沒力氣抵抗,所以才被強姦,是洪家棓要她要寫十七歲,方便找工作。不過洪家棓否認指控,而檢方認為女童事後還與洪家棓交往,也沒報案,認定無強姦情節,但洪家棓與未成年少女性交部分則觸法。
台中地院審理時,庭長陳慧珊、受命法官許月馨和陪席法官李秋娟,從女童求職、算命時填寫的資料,都認為女童刻意隱瞞實際年齡,而她曾去台中縣沙鹿鎮一家童裝店工作一天半,當時履歷表也是寫民國七十七年生,並謊稱十七歲,童裝店老闆娘徐碧淑作證說:「她一百六十公分,穿露背背心、短裙,怎麼看就像十七、十八歲。」
法官今年一月十九日當庭勘驗女童外表,認為她發育很好,除了染髮,面貌全無稚嫩狀,對答如流、舉止沉穩,雖然案發時未滿十二歲,但其生活及交友能力、聰明機智、生理、舉止成熟度,都不亞於一般高中生,洪家棓主觀上根本無從知道女童未滿十四歲,因此判處被告無罪。
洪家棓的叔叔說:「姪子已經好久沒回家了,聯絡不上。」
法訓所35期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法訓所38期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法訓所36期,台中地檢署檢察官
法訓所33期
台中地方法院庭長
即使不知對方年齡仍構成犯罪,被告不能以不知道女童實際年齡為由脫罪。檢方會提起上訴。
女童自稱年滿16歲,被告因此誤判對方年紀。且當庭勘驗時,女童確實發育很好、舉止穩重,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洪家棓約女網友(11歲女童)在網咖見面,詢問女網友年齡,對方未答,兩人到飯店發生性行為。
洪家棓陪女童到職訓局求職,女童在登記表填民國77年出生,謊報17歲。
洪家棓再陪女童去算命,女童在算命分析表上填民國78年出生,謊報16歲。
兩人到童裝店應徵工作,女童在履歷表填民國77年出生。數日後,兩人分手。
女童控告洪家棓性侵。
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將洪家棓提起公訴。
童裝店老闆娘開庭時證稱,目測女童應已17、18歲。
台中地院合議庭法官當庭勘驗女童外表,認為女童發育良好,身高160公分、體重60公斤,且對答舉止的成熟度不亞於高中生。
台中地院判處洪家棓無罪。
資料來源:台中地方法院判決
如果男方在不知情之下跟女童發生性行為,判他無罪應該合理,因為他沒有犯意。
怎麼可能發生這種事情,交往時彼此的背景總會搞清楚,會發生這種事就太笨了。
兩個人在一起交往,應該要知道對方的年齡才對,所以男生應該要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