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旺╱台北報導】三合一選舉將屆,各地陸續傳出賄選疑案,為有效嚇阻賄選,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賄選刑度大幅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這項修正案等總統府公布後,年底選舉即可適用。
年底縣市長三合一選舉被視為二○○八年總統大選前哨戰,選情激烈,各地也傳出「賄聲賄影」情況。鑑於現行法律對於賄選罰則過輕,不足讓賄選者有所警愓,民進黨團因此提案修法,希望以重刑重罰,收防止賄選之效。
根據昨天三讀的修正案規定,對選民賄選者,不但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併科一千萬罰金,立委認為刑度提高後,過去賄選認罪後易科罰金的情況,將可減少。
至於候選人以不正當利益,要求其他候選人放棄競選的「搓圓仔湯」情形,修正案也將刑度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罰金上限更從六百萬元提高為兩千萬元。
而預備犯此罪者,也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買票的財物,不問是否屬於犯人,都將沒收。
此外,修正案也增訂直轄市、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等正副首長選舉規範,規定在此選舉賄選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最高併科兩千萬元以下罰金。但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則不在本法規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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