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促擴至同居人

出版時間 2005/10/15
台灣防暴聯盟以行動劇凸顯擴大保護範圍的修法方向訴求。李宗衡攝
台灣防暴聯盟以行動劇凸顯擴大保護範圍的修法方向訴求。李宗衡攝

【李宗衡╱台北報導】由國內十多個婦女團體成立的「台灣防暴聯盟」,要求立法院儘速通過新版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擴大保護令申請的適用對象至包括同居人,並降低被害者舉證責任的標準。

三十多歲的大陸配偶阿蘭來台四年,經常遭台籍丈夫踢打,逃離家門後卻因身無分文且無經濟能力,連保護令都沒錢申請,未來也無力面對訴請離婚官司及爭奪子女撫養權。
現代婦女基金會督導王秋嵐昨說,《家暴法》實施七年,但保護範圍仍嫌不足。她表示,今年八月五日起,申請保護令費用從一百三十五元漲為一千元,像阿蘭這種案例根本無力負擔,「建議應修正為由政府出錢」,並擴大保護對象身分,包括同志、同居人、外遇第三者等「同財共居、公開或不公開如夫妻共同生活」者,如遭受另一方暴力者都可依《家暴法》申請保護令。
台灣高院法官高鳳仙指出,現行緊急保護令申請應在四小時內核發,實際上卻要花上四天,原因是部分法官要「親眼看到被毆打傷痕才算數」,被害人要等上好幾天才能出庭,「依此版本修法後,只要提出醫師診斷等書面作為舉證即可。」
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律師賴淑玲表示,保護令應該保護被害者,隔離施暴者,但因非現行犯,警察無法直接逮捕,為避免「警察一走,被害人就挨揍」的問題一再上演,可參考現在國外「無令狀」逮捕制度,適度放寬警察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對非現行犯的逕行拘提。

◎各縣市設立庇護安置處所與建立就業庇護系統,協助被害人經濟獨立。
◎擴大保護令保護對象,將「事實上之夫妻關係」修正為「同居關係」
◎新增社工、心理等防治家暴人員若遭威嚇傷害,亦可聲請保護令。
◎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舉證以書面「釋明」程度即可,不需到庭「證明」。
◎若有惡意不還被害人物品,或不願交付子女等行為,檢警與司法單位能出面強制執法。
資料來源:台灣防暴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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