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電話騷擾 可錄音提告

出版時間 2005/09/14

日前我在報上刊登公司徵人廣告留有手機,遭到不明男子用無顯示號碼的電話騷擾,從6月份到7月底共打7通,前1、2通是猥褻言詞,表示「我可以舔妳乳頭、雞巴嗎?」後來第3通對方打來時,我告訴他「我會去電信局申請調出通聯記錄,請不要以身試法。」結果對方揚言要來強暴我!之後的幾通電話他都打來播放做愛呻吟聲後,以猥褻言詞騷擾,讓我非常害怕。
我有錄音存證,也掌握通聯記錄得知對方的電話號碼,請問我該以什麼罪名跟他依法究責?可要求多少精神賠償?

這名男子打電話來時,若揚言要「強暴你」、「殺你」、「傷害你」,就涉及了《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如果男子有以上行為,小靚應該先錄音存證,再向轄區警察局報案,表示受到電話恐嚇。若小靚尚未錄音存證,建議可以先向警方備案處理,請警方調閱通聯記錄以確認男子的身份。若恐嚇罪成立,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電話裡僅用猥褻的騷擾言詞,很難構成刑責,但不代表騷擾男子沒有民事賠償責任。建議小靚,可以先錄音存證,然後依據《民法》第195條,到地方法院對這名騷擾男子依法提出「侵害身體健康等非財產法益」的損害賠償的告訴。
至於該向法院提出多少賠償金才合理?得視每個人的情況而定,沒有標準定論,因為每個人忍受損害的程度不一樣,所以小靚應該先考量自身狀況再做決定。
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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