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市鐘姓國一男生前天中午行經三豐路一家檳榔攤時,遭突出到人行道的檳榔攤廣告招牌角鐵刺中右前額,當場血流如注,送醫縫了十二針,少年昨心有餘悸地表示,「撞到後才感覺很痛,已來不及」。
昨天少年父親帶著皮尺現場測量,發現這塊招牌距離地面最低點只有五十公分,銳利角鐵離地一百二十公分高,稍不小心就撞得頭破血流,怒指業者「為了宣傳,不顧路人安危」,要求業者立刻拆除。
檳榔攤業者說,事發時只聽到「碰」一聲,他出來查看,趕緊替學生止血並聯絡救護車,昨下午即派人拆除看板,並願負擔醫療賠償費用。
但危險招牌不只這一個,隨處可見過低的招牌卡在人行道上,縣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表示,根據依《建築法》訂定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側懸式招牌自下端計量起,與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檳榔攤顯已違反規定,最重可處二十萬元罰緩。
使管課也坦承,全縣違規招牌林立,縣府今年迄今僅通過一件樹立招牌申請案,送件審查中則不到一百件,但人力不足,無法全面稽查,只能接受民眾檢舉;由於現行《建築法》法令是在二○○三年六月公布實施,之前店家所設置的廣告或招牌,不受新法規範,只能拆除,無法開單告發,形成執法盲點,建議中央修法因應。
立委謝欣霓則不以為然,她批評縣府官員推責,空以人力不足為藉口,不思改進,建議縣府自訂獎懲辦法,重金鼓勵各鄉鎮市推動創意統一招牌,並選定部分街道為示範區進行嚴格稽查,才能提供縣民行的安全。
固定於建築物牆面上,和樹立或設置於地面、屋頂的廣告物。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1.5公尺,於車道上方者,下端距地面應在4.6公尺以上;車道以外者,距地面應在3公尺以上。
須經申請審查許可才能設置,擅自設置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若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拆除。
資料來源:台中縣政府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