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新聞自由 又何必入憲

出版時間 2005/07/13

就在美國《紐約時報》記者因拒絕交代消息來源而入獄之際,陳水扁總統於接見國際記者聯盟會長時,除重申寧可犧牲國家安全捍衛百分之百新聞自由,期盼將新聞自由入憲之外,並抨擊新聞不自由的中國宛如全世界記者的監獄,甚至脫稿演出諷刺美國沒做好保護新聞自由。然而,總統呼籲新聞自由入憲,是否暗示現行憲法並不保障新聞自由?而百分之百新聞自由的口號,有無過度簡化憲法保障人權的思考深度?

其實,美國憲法並無「新聞自由」的字眼,只有在增補條文第一條規定「國會不得立法……剝奪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而我國憲法第十一條亦只見「出版自由」而未明文「新聞自由」,但依國內外學理與司法實務通說,「出版自由」實已涵蓋「新聞自由」。
徹底落實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關鍵,並非玩弄「出版自由」與「新聞自由」的文字遊戲,更非和邪惡中國不堪的人權紀錄相提並論,或臧否時事以驕其賓客,老是沉溺於「寧有媒體,而無政府」的政治修辭裡打轉,並不能解決新聞自由在今日多元社會所面臨的任何困境;還不如政治人物、行使公權力的政府、職司審判訴訟的司法權三者,認真思考憲法保障出版自由的規定,共同闡釋發揚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精神!
首先,政治人物面對媒體的批評監督,應顧及自己擁有龐大的「議題設定」傳播能力,儘可能不在第一時間揚言訴諸司法解決爭端;尤其是依憲法享有「刑事豁免權」保障的現任總統,更不應只愛惜自己從政羽毛而以興訟威脅媒體平衡報導,又毫不負責地利用媒體專訪爆料在野領袖與敵國官員密會,輕踐他人名譽、謀殺對手人格。

其次,政府應絕不再搞引人非議的「置入性行銷」;新聞局放棄下令高階官員以普通老百姓身分投書媒體為政府施政辯護;核發數位廣播執照,尊重審議委員會的專業判斷,不以法律所未規範的發照條件作為否准藉口;檢察官能不輕率翻箱倒櫃搜索媒體;國防部不以模糊的保密法令起訴軍事記者;行政與立法兩院更應儘速協商通過完善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建立更透明、陽光的民主思辯空間。
最後,自由民主國家的憲法不僅捍衛新聞自由,也保障其他人民權利與公共利益,當百分之百的新聞自由,和百分之百的個人隱私、人格尊嚴,甚至和國家安全撞擊衝突時,法官應該挺直腰桿、秉持司法獨立的精神,調和不同基本權利的衝突、私利與公益的對決,在具體個案的脈絡下進行合乎憲法精神的價值權衡,以避免引發「寒蟬效應」,而導致民主缺氧癱瘓!
司法應考量媒體並無任何公權力得以確保消息來源的絕對正確,故唯有在媒體明知其為假卻仍執意報導,或查證輕率疏忽的「真實惡意」之下,才得以法律相繩,且在司法判決還當事人公道之餘,無須處以過當的懲罰與道歉賠償。同時,在騷動不安的反恐年代,仍應嚴格檢驗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的實質意涵,力求達成制衡當道護衛人權的憲法使命!
如果政客不反省自身對新聞自由的戕害,政府不節制公權力的行使,司法不深究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平衡點,縱然成天反覆高唱「百分之百『新』聞自由入『憲』」,不過只是一件「國王的新衣」罷了!

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已經講得很清楚了,「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四○七號解釋理由書:「出版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出版品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介,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惟出版品無遠弗屆,對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出版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出版品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公共秩序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律予以限制。法律所定者,多係抽象。」

廖國宏
作者為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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