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總統不只一次表示,將把「新聞自由」列入修憲內容。可是,民進黨執政的政府新聞局卻以行政手段限制有線電視台。這兩件事應該是相互抵觸吧。
6年一次的有線電新聞台換照最近啟動,7家新聞台中除了中天時間還沒到之外,只有民視和非凡及格;其他如東森、TVBS、三立、年代都不及格。如果這4台無法提出改善計劃,到7月底期限屆滿時將不核發執照,那時,民眾將看不到上述4台的新聞。
新聞局與民間組成的審議委員會作成這樣的決定。其審議的標準是:消費者權益、社會觀感、公益責任、整體考量、人才培訓、編審制度、營運計劃和6年來違規記錄。坦白說,這些標準仍不脫戒嚴時代的身影,還是政府對民間「作之君、作之師、作之親」的封建觀念,與民進黨從黨外時代到今天民主化的理想相違背。
站在新聞自由的立場,審議標準只有「消費者權益」勉強可以被接受。「社會觀感」根據的是什麼?誰決定?抽象又不確定的社會觀感重要,還是作為民主體制基石的新聞自由重要?「公益責任」更是不知所云。媒體有沒有「公益責任」的責任仍有爭論,而且媒體憑什麼有公益責任?媒體有資格作民眾的老師嗎?公益責任是否有「政治社會化」的角色和功能而變成政治的工具?
「整體考量」又是什麼碗糕呢?考量什麼呢?媒體的考量關政府什麼事呢?「人才培訓」是媒體自己的事,不勞政府操心,沒人才媒體關門也是媒體自己的事。「編審制度」和「營運計劃」也是媒體自己的事,好壞攸關媒體成敗,由市場決定,不勞政府雞婆。「6年來違規紀錄」看似有理,但政府6年來的評判標準如果如上述,那就不能算數,因為它侵犯了新聞自由,即使是用社會標準而非政治標準。
民主國家的政府沒有膽量一次關掉4家電視台,戒嚴時代都不會如此。我們姑且相信其中沒有政治考量,但使用「社會觀感」、「公益責任」等非政治標準,同樣行干預新聞自由的舉動,並不能在民主道德上消除罪惡感,也沒有正當性,更談不上是政治混亂的救贖;它只是政治迫害新聞自由的另種面目與掩飾,仍然是濫權。
台灣新聞媒體固然素質低劣,惹人厭惡,但還是應由市場決定其生死,而非政府或道德說教機構,這已是世界各民主國家的共識,最多由民間組成的「廣電委員會」裁決,而絕不可能由政府機關判定媒體的生死。
民進黨傳統的民主自由理想何在?陳總統的「新聞自由入憲」理念何在?民進黨一貫對戒嚴機制的批判何在?新聞局的公權力界限何在?新聞自由作為民主基石的信仰何在?請政府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