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鄭小姐說,4月18日男友至廣三SOGO的TIFFANY專櫃,購買一顆重12分(註:一克拉等於100分)、價值2萬3000元的鑽石項鍊送她。她因不喜歡該款式,即依購物單上「一個月內可換貨」規定,先後向該專櫃與TIFFANY客服專線詢問換貨事宜,卻都得到「依公司規定,單鑽(單顆鑽石)不能換貨」說法,她憤而向本報投訴。
4月25日鄭小姐仍未獲回應,記者當晚9時許陪她前往廣三SOGO TIFFANY專櫃,同樣得到「單鑽不能換貨」的回覆。負責接洽的店員張小姐說,該店「還沒接到公司的授權」,無法決定是否可換貨給鄭小姐,只能「幫忙爭取」。
專櫃店員張小姐並明確指出,依規定「單鑽系列的商品沒有辦法換(貨)」,店員都會於販售時告知,並將換貨條款劃除,此事是當初販售店員,「沒有跟先生(指鄭小姐男友)講清楚」,也沒劃除條款,才造成誤解。
此時,記者出示身分詢問,既認定錯在員工,何不依約行事。店員張小姐說將立即致電主管詢問。
稍後,另一名店員洪小姐出面,改稱此事是因與美國總公司聯繫時,因「語言、時差」因素產生誤解,向主管詢問後確認可換貨,鄭小姐即當場將產品交回,表明改日再挑選更換商品。
對此,美商蒂芙尼國際台灣分公司說,TIFFANY「沒有這樣子(單鑽不可換)的作法」,經查應是第一線人員處理換貨,希望客人「再考量」,確實「有一些說法是錯誤的」,對客人要求換貨,他們將積極協助處理。截稿前鄭小姐來電,已換對戒。
消基會義務律師李東炫表示,換貨條款是買賣的「重要契約條件」,TIFFANY門市以原銷售員「未告知、未劃除(錯誤條款)」為由拒退,作法像「事後賴帳」,勢必自毀商譽,既該條款確實存在,消費者權益與銷售員有無過失並無關,TIFFANY皆應依約換貨,假若仍堅不給予退貨,消費者甚至可進一步主張是「契約不履行」,據以要求解約退貨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