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騰一時的邵族文化復育社區,即將被南投縣政府違法勒令拆除,以旅館的BOT案意欲圖利財團;台電接收日本政權侵佔邵族傳統領域的日月潭水利設施,也因文化的無知恐讓邵族人的祖靈地拉魯(光華島)葬送水底;而儘管行政院長在邵族播種祭前答覆立委質詢「承認邵族傳統領域」土地,表示將督促南投縣政府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保護邵族人生活空間,旋即卻在四月十七日觀禮,官方與財團簽訂「日月潭至九族纜車系統」BOO案。
顯然,各級官府、商團仍不時覬覦邵族傳統領域土地的肥肉,想大發觀光財;但在觀光客消費日月潭生態和邵族文化、財入金權集團囊袋後,卻可能讓充斥的垃圾、廢水等,轉嫁為全民稅賦負擔!更嚴重的是,今年二月五日總統府頒布《原住民族基本法》後,上述各項情事因「未經邵族同意許可」和參與下,各級政府通通是「違法」行事!
在聯合國日益重視原住民族權利的今日,不論《生物多樣性公約》或1993年《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都明文保障原住民的土地、資源及文化生存權;其中「自治權」和「自決權」面向,亦訂定「原住民族應有自決權,而基於此點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及制度,並能追求自己經濟的、宗教的及文化的發展。」
尤須注意的是,《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不同於過往各政府或主流社會對原住民的思惟,而有幾項基本思想的轉換。以往有關原住民族發展的思考,多半是以「提昇經濟」或「脫離貧窮」為目標,但此宣言草案的精神,卻賦予原住民族「自行選擇」發展的權利!其所列舉之權利項目,大抵可分為「自決權」衍生的權利、由「土地權」衍生的權利和「其他權利」等三類。
而自扁政權與民進黨執政前後,和原住民簽署「原住民與台灣政府的新夥伴關係」以來,恢復傳統領域遂成了重要的課題,不僅展開傳統領域調查,更在三黨良知立委的催生下,通過了符合國際潮流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此一相對進步的法令,對原住民來說實屬「遲來的正義」之舉。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精神,從既有各項研究與文獻中,日月潭周遭包括現有「邵族文化復育社區」(九二一震災重建竹屋社區)土地,是邵族傳統領域土地,殆無疑義;而行政院原民會主委於4月11日,亦轉述行政院「承認」此為邵族傳統領域土地。
第21條有關「土地開發」和資源利用,「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若限制原住民(族)使用,則「應取得其同意。」因此,不論是「淹沒邵族祖靈地」、「圖利財團BOT旅館並限制邵族土地及資源使用權」或德化社到九族文化村的「日月潭觀光纜車」等;這些「未經邵族同意」的開發案(卻限制邵族文化生存權),都是明顯的知法違法狀況!
是以,台灣若想要跨入國際舞台,各級政府與民間,都應重視國際公約和國際人權的相關法案,尊重並保障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各級政府官員們更不當帶頭漠視法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制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保護「世界遺產」基地,也自2001年起新增「口述與無形人類遺產」類別,並公告19項指定,如摩洛哥說書人、中國崑曲等等,試圖保存這些具特殊價值的活動及口述文化。更在2003年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承認各社群(尤其原住民社群)在「無形文化財」保護、創作上的重要角色,及其對「文化多樣性」與人類創造性的貢獻。
邵族是全台「唯一」具「湖沼文化」和「陸稻文化」僅存的原住民族!儘管邵族失去土地和水域,但所有的文化記憶,都還完整保存在「儀式祭典」中;這些是台灣人民的寶貴資產,也是全世界共同的文化遺產。全球最珍稀的原住民族人口只剩三百多人,遠比黑面琵鷺少,卻沒生存「棲地」;因為邵族土地在各「外來政權」更替中,被殖民政權「巧取豪奪」逐步流失,在清朝時期、日據殖民政權、國民政府接收、南投縣政府土地變更下,在「國家暴力」中淪喪。
邵族人努力了一百年,才獲得遲來正義被正名為原住民族「第十族」;但九二一震災後胼手胝足、自力打造的竹屋,這個「邵族文化復育」的真實基地,卻可能被「苛政猛於虎」的政權摧毀!
若各級政府仍無視於法理情、罔顧國際人權,邵族當然有權「否決」台灣政府各項違反國際人權的政策!全台與全球邵族之友也會起而攻之,唾棄金權官府、捍衛邵族文化。
陳永龍
作者為多樣生態文化工作室負責人、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所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