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女學生驗「鳥」判無罪

出版時間 2005/03/17
為了調查案件真相,檢察官或法官偶爾會當庭勘驗當事人的下體。資料照片
為了調查案件真相,檢察官或法官偶爾會當庭勘驗當事人的下體。資料照片

高院更一審承審法官笑說,當了這麼久的法官,第一次遇到要驗鳥審案。而驗鳥的刑事局鑑識科科長程曉桂則是名資深女鑑識員,曾參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白曉燕命案及三一九槍擊案鑑識工作;她說,她第一次碰到這種案子,因此「印象特別深刻」。至於是如何比對的?她不願多談,只表示「不是用形狀比對」,結果顯示,兩張照片中的生殖器有所差異。

不過,獲知黃改判無罪後,當年親手逮捕黃的警員陳賢統大呼不可思議,表示:「當時黃都已經認罪,表示做了這樣的事,對不起家人,真是丟臉,黃犯罪事證明確,怎麼可能無罪?」
這起老師強姦女學生案發生在一九九七年,當時十四歲的受害女學生指稱,被她暱稱「乾爹」的黃仁君(現年三十六歲)是她補習班的數學老師,當年某天下午,黃說可以借她錢買機車,沒想到黃竟將她載到新竹市豪斯登堡旅館強姦她,事後拿三萬元給她。
女學生告訴警方,後來黃每隔二、三個月就強行載她到新竹地區旅館強姦她。黃還曾經拿拍立得相機,除強迫她脫光衣服擺姿態拍照外,還模仿A片情節趁著強姦她時拍下性交特寫照片。

判決指出,二○○○年五月,女學生因蹺家未歸被警方查獲後,她主動說出被老師強姦,警察隨即前往黃仁君住處搜索、逮人。
負責逮人的警員陳賢統說,黃嫌看到警方要捉他,還逃到頂樓拒捕並揚言跳樓自殺,「是我們苦勸他才下來。黃並協助警方在他住處天花板夾層中起出數十張(判決記載為十八張)被害人裸照,其中包括兩張不知名男子的下體特寫照片。」
但黃應訊時始終否認是照片中男主角。他堅稱照片都是女學生與他人拍攝後,以數千至一萬元不等代價向他兜售。
承辦檢察官只好命黃當庭脫褲,再由法警持相同的拍立得相機,拍下黃下體特寫照片兩張,供作比對查扣的兩張不明男子下體照片。

一審時,法官目測比對黃的驗鳥照和扣案照片,認為無從比對是否是同一人,因此判黃無罪。但二審法官卻認為兩份照片中男子身材、體態(下體)極相似,不排除就是黃本人,綜合相關證據後,改判黃一年二個月,且須強制治療。
不過全案日前遭最高法院發回重查。高院更一審法官罕見地將照片送交刑事局與警大鑑定,兩單位經仔細比對後,都回函:「兩份相片中的男子,身軀(即下體)」外觀都無明顯特徵供作比對,因而無從鑑定是否同屬一人」。法官最後只好根據鑑定結果等證據,改判黃無罪。不過,本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黃事後被補習班解僱,《蘋果》記者昨至黃的住處並打其電話,均無法聯繫上。

前補習班老師黃仁君被控強暴女學生,檢察官為查明真相,當庭命法警為黃的下體拍照。

法官先後根據目測及專業單位的鑑定,認為兩張照片中的生殖器並非同一人的,判黃無罪。

1997下半年
一名國一女學生指控,補習班老師黃仁君以借錢給她為由,開車載她到汽車旅館強姦,事後給三萬元。黃每隔數月會脅迫女學生與他進行性交,事後再給女學生錢
2000/03
女學生指控黃趁性交時,拿拍立得照相機拍下性交特寫畫面
2000/05/22
女學生離家多日,經父親報警查獲後,主動說出遭老師強姦。隔天警方至黃住處搜索,在天花板中扣得兩人性交及男子下體照片共十八張,黃跑上自家屋頂揚言跳樓

2000/07
檢察官命黃當庭脫褲,法警當場替他拍下下體特寫照片兩張
2001/05/30
新竹地院法官根據其他證據,並比對性交照片與黃下體照片,以無法認定是否為同一人為由,判黃無罪
2001/09/28
高院法官認為,兩份照片中男子身材、體態相似,不排除就是黃本人,綜合相關證據後改將黃判刑一年二月,須強制治療
2005/03/08
高院更一審法官將兩份照片送鑑定,鑑定結果以下體無明顯特徵無法比對,無從鑑定是否為同一人,法官據此改判黃無罪
資料來源:法院判決書

即起免費看《蘋果新聞網》 歡迎分享

在APP內訂閱 看新聞無廣告 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