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假釋門檻25年

出版時間 2005/01/05

本案原應於昨天完成三讀程序,但國民黨立委許舒博認為監獄容量等配套措施未完備,要求下次院會再行三讀;許舒博強調,若無適當配套,他不排除提復議,擋下修正案。由於本屆立法院會期有限,若不能於本會期三讀,基於「法案屆期不連續」原則,行政院、司法院需在下屆新國會重新提案。

此次修正案刪除不合時宜的「連續犯得加重刑期二分之一」條款,改採「一罪一罰」,以數罪論。也就是往後於一段時間內連續犯同一罪者,不再數罪以一罪論,而以數罪論,數罪併罰的最高刑度也從二十年提高為三十年。
行政院、司法院在修正案提案說明中強調,研究發現,重刑犯有累犯傾向,再犯率偏高,因此採美國「三振法案」,對三犯的重刑犯,採終身不得假釋的立法例。
以往罪犯不論動機為何,只要自首就可享減刑待遇,修正後,自首改為「得」減輕其刑,以避免重大罪犯藉自首獲減刑,不符合社會期待。
為朝向廢除死刑目標,此次修正,將未滿十八歲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取消;此外,為配合單一罪刑度提高到二十年,死刑減輕者,除減為無期徒刑外,減為有期徒刑者,則提高為四十年、三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以求刑度平衡。
本次修正也針對追訴權部分進行修正,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由原本二十年增為三十年,其餘原本規定為十年、五年、三年等不同追訴期間,也分別延長為二十年、十年、五年。

近年女性在公共場所遭偷拍事件時有所聞,但因妨害秘密罪原法條中「非公開活動」的規定,導致對偷拍者無罪可罰,修正條文明訂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案也明訂,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者,如被施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法官得斟酌情形,命令犯罪行為人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第63條:未滿18歲人犯罪不得處死刑、無期徒刑。
第77條:無期徒刑需服刑滿25年才能假釋;犯妨害性自主罪者,經治療、鑑定再犯危險仍高者,不得假釋。
第315條:在公共場所中利用設備偷窺他人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刑法》修正案

法務部取法美國「三振條款」的精神,送交立法院三讀的新修正《刑法》條款規定,凡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如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罪,在累犯(一犯、二犯)後再犯,將永遠不能獲假釋,需至刑期屆滿才能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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