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沒有刑責,被害人只能循管道申訴。
台北李小姐問:
我想請教關於性騷擾的定義為何?如果是對方常有意無意的撫摸你的頭髮或手,只因他是上司不敢拒絕,只能技巧性的躲開,但是仍被他摸到,現場也沒有第三人,那麼可憑我的單方面的說辭,認定他是性騷擾嗎?
只要是對方的行為或言詞,讓異性有不愉快的感受,都構成性騷擾,因此李小姐的上司已構成性騷擾。
如果李小姐在民間企業工作的話,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只要公司員工滿三十人以上,僱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而僱主知道有性騷擾的情形時,應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如果李小姐是公務員,可向各公家機關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申訴。
性騷擾如果只有李小姐單方指控,無其他人證物證的話,較難成立;性騷擾的被害人通常不只一人,若李小姐能多方了解是否其他女同事也有相同遭遇,與其他由受害的女同事一同出面控訴,申訴成立的可能性會比較高。此外,李小姐也可隨身攜帶錄音設備,如果上司再利用兩人獨處時言詞騷擾,可錄下作為證據。
單純性騷擾沒有刑責,但如果上司的性騷擾行為已造成李小姐身心傷害,李小姐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若加害人若強行撫摸胸部或下體等處,則有觸犯妨害性自主嫌疑。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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