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恐臨巨額民事賠償

出版時間 2004/12/26

【郭睿誠╱台中報導】台中縣游姓少年疑因爭風吃醋,涉嫌與同伴打死情敵,由於他明天才滿十八歲,警方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法辦,法界人士表示:「嫌犯未成年,雖躲過死刑,甚至可獲得減刑,但可能面臨巨額的民事賠償,甚至一輩子的良心不安。」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該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則明訂:「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師王秋霜表示:「未成年嫌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但若觸犯的是殺人罪,罰責仍回歸《刑法》,目前法令對未滿十八歲及八十歲以上嫌犯給予減刑,最高可以減刑二分之一。」
王秋霜並說:「觸法的青少年刑責雖有『折扣』,但被害人的民事求償卻不因嫌犯是青少年而『打折』,被害人可循民事訴訟,接下來嫌犯及其家屬可能得付出百萬元的和解金,甚至一輩子的良心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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