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永盛╱苗栗報導】發生在兩年前苗栗市陳姓婦人會同徵信社業者,到丈夫在外租屋處捉姦不成,不料陳婦心有不甘,與徵信業者持捉姦照片到陳婦丈夫外遇對象工作處招搖,被對方以妨害名譽告進法院,昨天法院判賠陳婦與徵信業者二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苗栗市陳姓婦人因懷疑謝姓丈夫與外遇對象唐姓女子在外同居,於二○○二年八月七日凌晨一時許,會同徵信社業者林姓男子、不知名女員工一起到丈夫在外租屋處捉姦。
結果發現陳婦丈夫與唐女兩人衣著輕薄但未裸身,兩人還穿有內褲。蒐證過程中,陳婦還扯拉唐女內褲給徵信社攝影,兩人肢體衝突導致唐女膝蓋擦傷。
捉姦隔天陳婦和徵信社林姓業者到唐女工作的地政事務所停車場,高舉捉姦照片,唐女因此一怒提出加重誹謗、傷害告訴,法官判處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唐女並附帶提出妨害名譽民事賠償一百零一萬三千三百五十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法官昨判陳婦、徵信社林姓男子連帶賠償二十萬元,陳婦另要賠償醫藥費,登報道歉部分駁回。陳婦與丈夫在捉姦隔年訴請離婚獲准,法官並依據社工的訪查報告,將十八歲大女兒、十五歲雙胞胎的監護權判給陳婦。
陳婦會同徵信業者,闖入丈夫租屋處,持相機強拍下丈夫與唐女穿內褲內衣的照片。
其後陳婦與徵信業者持所拍得的照片,到唐女工作的地方招搖。唐女一怒以妨害名譽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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