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告股王贏回百萬股票

出版時間 2004/10/20
告訴人劉桂芳的丈夫(左圖)說,他們是第一個告贏大立(右圖)的員工,顯然小蝦米也可對抗大鯨魚。鄧玉瑩攝
告訴人劉桂芳的丈夫(左圖)說,他們是第一個告贏大立(右圖)的員工,顯然小蝦米也可對抗大鯨魚。鄧玉瑩攝

【鄧玉瑩、陳建彰╱連線報導】一度是上市公司股王的大立光電爆發勞資糾紛,女會計劉桂芳與公司簽下契約,約定如果服務年資不滿規定,就要放棄紅利股票,公司將她資遣後拒絕交付股票,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契約是無效契約,判決公司敗訴應給付股票九千四百四十五股。
依大立光電昨天的收盤價二百二十三元計算,大立光電要付給劉女的股票,共值兩百一十萬元左右。

劉桂芳的先生昨天表示,許多大立光電的離職員工,因為同樣狀況和公司鬧上法院,不過妻子卻是第一個打贏官司的,顯見「小蝦米也可以對抗大鯨魚」。他強調:「打這官司的目的很單純,就是要拿回屬於我們自己的。」
針對官司敗訴,大立光電特助邱東泉昨天表示,由於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對於判決結果無法表示意見,收到判決書後,會再與律師討論是否上訴。
生產數位相機鏡片的大立光電,資本額十億七千四百萬元,成立於前年三月十一日,公司股價一路飆漲,今年更和原股王聯發科上演股王爭奪戰。
判決指出,劉女從二○○○年到去年,在大根光電(大立前身)和大立光電兩家公司擔任會計,多年來共獲得九千四百四十五股的紅利股票。去年五月間,大立光電以不適任為由將她資遣,當劉女提出領取股票的申請時,遭到大立光電拒絕。

公司認為,劉女曾和公司簽署放棄領取未領股票的同意書,同意服務年資如果未達公司標準,拒絕領取股票,根據契約內容,公司不必給付股票。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劉女所簽署的同意書,違反《民法》相關條文的誠信、公平原則,認定雙方所簽契約屬於無效契約,因此判決劉女勝訴。
另一方面,公司還和劉女另外簽訂兩份契約,約定劉女因違反《勞基法》或工作規則而遭解僱時必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這一部分因為劉女拒付,公司已寄發存證信函,近日內也可能進入訴訟程序。

「不結婚條約」違反《民法》,且有失公平,女員工可提民事訴訟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因屬於業務性質變更,而被安排其他工作,公司作法符合《勞基法》規定,員工不得拒絕

「保密條款」符合《勞基法》規定,資方有權解僱員工

員工服務未滿3月即被發現,公司可立即解僱
員工服務滿3月,公司須付預告工資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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