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這項賠償金的一半是支付黃曉俞的醫療費及喪失工作勞動損失,另一半是精神慰撫金。對於判決結果,黃曉俞的律師狄恩表示欣慰,他轉述判決書:「法官及陪審團認為疏失的一方是駕駛,不是Alice。」他強調,這場意外「讓Alice的一生毀於一旦……心理上的創痛不遜於生理。」紐約地鐵發言人葛賽特則表示將會上訴。
黃曉俞昨晚接受《蘋果》越洋電話專訪時表示,她的父母對此判決果感到很高興,也很感激陪審團做出這項判決,「但是我實在不知要做何感想,因為我的傷勢得一輩子持續做復健。」她說,在法庭上,列車駕駛說這場事故是一生中最難過的時段,對她來說,「我也多麼希望這件事從來沒有發生!」
對於這項天價判賠,國內律師指出,台灣法律對類似的「懲罰性賠償金」設有一至三倍金額限制,根本無法對過失者產生嚇阻作用,未來應修法提高賠償標準。
黃曉俞住在紐約市皇后區,父母來自台灣。這次意外發生於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當時十八歲、就讀紐約視覺藝術學院一年級的黃曉俞,於紐約市第二十三街與第六大道交會的地鐵站下車,不小心將手捧的英文課用書《聖經》掉在近車門的月台上,就在她轉身彎腰撿拾時,被啟動加速離開月台的列車撞到頭部。
目擊者指出,強烈撞擊力讓她失去重心、身體旋轉,她的腳隨即被夾入月台及列車間空隙,列車開了數秒鐘後,駕駛才把車煞停。黃女住院四個月,歷經十六次手術、四十次輸血;負責治療她的醫師說,她的髖骨嚴重骨折,左大腿大動脈幾乎完全斷裂,大量出血。
黃曉俞出庭時表示完全不記得事發經過,「我睜開眼睛看到自己躺在月台上,列車在我前面,我的腿就壓在列車與月台間……我不知怎樣形容那種痛」。
她說,左腿至今還隱隱作痛,無法久站或久坐,得靠助行器行走,且創傷損及自信,「我覺得自己看起來很恐怖,所以房裡沒有鏡子。我不想看到自己,也不想回去上學,不想和同齡的人在一起」。律師狄恩也說,黃曉俞「多數時間待在房裡」。他說,黃的父母是中國餐館服務生,黃母事發後辭職,回家全心照料女兒。
由於賠償金額極高,美國《紐約郵報》以頭版頭條處理這則新聞,美國國家廣播公司等也都有報導。有媒體認為,該判決過當,黃女也應負部分責任,因她逾越警戒線,太靠近月台邊緣。
針對這項高額判賠,消基會律師謝天仁表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從十年前施行至今,判賠懲罰性賠償金最高額紀錄應屬九二一受災戶新莊「博士的家」案,法院判建商應賠償一百五十一受災戶五億五千多萬元。
謝天仁說,包括美國在內的英美法系國家,對於懲罰性賠償金範圍未明文規定,法官多以企業主每年營收來決定判賠多少。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則是參酌大陸法系,懲罰性賠償金有一至三倍限制,根本無法達到嚇阻作用。曾協助「博士的家」打官司的律師鄭文龍也說:「台灣有必要修法提高賠償金標準。」
針對月台安全,台灣的火車與捷運車廂都有關門響聲。台鐵表示,台鐵車站副站長會確認旅客已上、下車,才通知司機開車。捷運公司公關主任陳文福說,列車啟動前,司機員須站在月台上,在月台保全人員協助下,確定無乘客進出後,先關車廂門,再關駕駛座門,才能以手動方式啟動列車。
【1】2001/12/10上午9時左右,黃曉俞離開地鐵列車廂時,不小心把手中的《聖經》掉在靠近車門的月台上。
【2】黃女轉身彎腰撿拾,列車啟動加速離開月台,撞到她頭部。
【3】黃女失去平衡倒在月台,左腿被卡在月台與車廂間的空隙。
【4】黃女遭列車拖行,髖骨嚴重骨折,左大腿大動脈幾乎完全斷裂。
【本報記者越洋採訪】黃曉俞昨晚接受《蘋果》越洋專訪時表示,事發後她都未回校,也不想與朋友出去玩,成為他人負擔,「我永遠感到很寂寞,因為我只有媽媽!」
黃曉俞說,有人認為判賠的金額很高,但其中實在有大部分需支付她未來的醫藥費。她未來沒有什麼明確計畫,有考慮重拾學業,但不確定會否重回原校就讀。
會講一點中文的黃曉俞說,她是在紐約出生成長,父親是客家人,母親原來住在北縣,她還有一個十七歲的弟弟,台灣也有一些親戚,她五歲時曾回過台灣。
對這場事故,黃曉俞說,她不記得事發經過,只是在法庭聽到證人有兩種不同說法,一種說當時列車並未開,一種完全相反。她原來並不怨恨列車司機,但她在法庭上聽到司機在開車前,規定應有五秒鐘探頭出窗外看月台有沒有人再發動,「我就開始有點恨他了,他只要探出頭,就可以看到我啊!」
【昝世昌、徐琳舒╱台北報導】旅客在台鐵站區或北市捷運站中,因故受傷或死亡,都可獲得法定理賠,也可依個案額外爭取和解金,台鐵曾付出的最高理賠金額為七百多萬元。
台鐵表示,依交通部訂定的「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死亡最高理賠一百二十萬元,根本不夠,所以台鐵加訂特別濟助金理賠可達二百八十萬元。台鐵指出,賠償規定分乘客、非乘客與責任歸屬,協調後多在一百萬元以下。
台鐵表示,理賠金最高的一次是三年前,一列南下莒光號列車行經苗栗縣時出軌,造成四十多人受傷,其中一人因失去工作能力,獲理賠七百多萬元。
台北捷運公司則表示,依交通部、財政部頒布的「旅客運送責任保險」,須為每名乘客投保旅客險,其中死亡險一百四十萬元、受傷醫療險最高三十萬元、財物險最高二萬元。台鐵也在上月投保旅客責任險,金額與台北捷運相同。
台北捷運公司表示,營運以來未發生乘客爭訟案例,不少個案是以和解收場,但拒透露曾給付的最高和解金。
另外,台北捷運近年發生多起民眾侵入月台自殺或意外事件,捷運局決定新建路線全面加裝月台門,目前僅中運量的木柵線設有月台門。營運中的路線已規劃建全罩式、半罩式或胸牆式月台門,但因牽涉月台風壓、系統連動等工程問題,及高達五、六百億元龐大經費,遲遲無法定出加裝時間表。
●法定旅客保險
死亡:140萬元 受傷醫療:最高30萬元
財物損失:最高2萬元
●個案爭訟
和解金:明顯可歸責於運送業者過失,如地板濕滑跌倒,受害者可另要求賠償
法院爭訟:無法和解,可尋求法律救助
●自殺者:不予理賠
※資料來源:台北捷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