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仲介廣告違反人權

出版時間 2004/08/11
對於政府有意取締兩岸婚姻仲介廣告,立委黃德福(右三),徐少萍(右二)也曾召開記者會批評。
對於政府有意取締兩岸婚姻仲介廣告,立委黃德福(右三),徐少萍(右二)也曾召開記者會批評。

最近,政府配合兩岸條例對於大陸物品廣告之新修正規定,決定取締兩岸婚姻仲介廣告行為,一時之間立委、媒體與大陸配偶均對此反應激烈,將此項政策與對大陸配偶之歧視劃上等號。然而,在輿論沸沸揚揚的同時,君不見第四台、網路、甚至你我住家附近的電線桿上,均赤裸裸地傳遞著兩岸婚姻仲介業者有關「大陸新娘身材好」、「大陸新娘保證處女」、「大陸新娘用過不滿意保證退貨」等不堪入目的宣傳語,而這些貶低大陸配偶的文字就像烙印般,強加在一個個大陸配偶的身上,儘管他們的婚姻與一般人無異。難道這些對於大陸配偶身材及性史等充滿性暗示及粗俗的婚姻仲介廣告,不是另一種形式歧視,甚至反而加深社會大眾對大陸配偶的不良觀感?難道將大陸配偶論斤稱兩後,再貼上價格標籤,投入婚姻買賣市場,就是對大陸配偶的尊重,就是我們這個社會所需要的嗎?

聯合國人一九五○年所通過的《人身買賣及剝削娼妓禁止公約》(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Traffic in Persons and of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Prostitution of Others),已公開楬櫫對於跨國販賣婦女從事性服務之譴責,將婦女以性暗示語言予以標籤化,貼上價格後置於婚姻市場上買賣,似有違背前述公約精神之虞。身為移民國家,美國早已關切經由跨國婚姻仲介業媒合之婚姻真實性、對外籍配偶之家庭暴力等問題,並於一九九六年通過《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責任法案》(Illegal Immigration Reform and Immigrant Responsibility Act of 1996),對於郵購新娘及其他國際婚姻媒合業採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尤其是對於外籍新娘應充分揭露美國《移民法》有關虛偽婚姻之處罰及家暴保護等相關規定,並善盡告知義務,違者將處以美金二萬元以下罰鍰。

美國政府並依循國會於前揭一九九六年法案之授權,展開對於經由跨國婚姻仲介之婚姻真實性及家暴情況普查,結果發現涉及外籍配偶之婚姻真實性與家庭暴力可能性,確實有較需關注之實證依據,惟受限於調查方法及行政資訊,並無法肯定國際婚姻仲介業與上開問題之顯著關聯性情形,但政策上仍應持續關注之。而為強化對於國際婚姻仲介業之使用服務者相關保護,即對於外籍新娘於《移民法》及家暴法令上之保護,美國更於二○○三年推動國際婚姻仲介業管理法案草案(International Marriage Broker Regulation Act of 2003),進一步要求業者需事先調查蒐集客戶之個人資料或其他犯罪、暴力紀錄,以提供外籍新娘。基本上,美國政府對於國際婚姻仲介政策之出發點是基於《移民法》上之效果考量,其主要關切焦點在於婚姻真實性與家暴者之移民,法律上的保護。另一方面,從外籍新娘輸出國的角度切入,以菲律賓為例,菲國政府早已體認到該國婦女被販賣與剝削的嚴重性。菲國政府於一九八九年已禁止以廣告招攬婦女嫁到他國;一九九○年,菲國已明文禁止性旅遊業及郵購新娘業;一九九六年,菲國正式通過《反郵購新娘法》(Anti Mail-Order Bride Law),進一步限制業者招募新娘之途徑。

從前述國際法與他國立法趨勢顯示,將婦女物化與商品化確有悖於國際公約精神之虞,國際間亦已體認對於國際婚姻仲介業者之管理有其政策需求性。在正常交往的情況下通婚是人權問題,也是合法的,自應予以保障,目前我國法令亦無禁止兩岸通婚。但是如同電視購物或召妓一般地買賣大陸新娘,非但違反國際公約精神與人權思潮,且違背善良風俗、侵蝕婚姻的神聖性,所衍生的社會問題,如:家庭暴力、假結婚真賣淫等,亦將由全體納稅人共同承擔。因此,政府取締兩岸婚姻仲介的商業廣告,正可端正兩岸婚姻買賣此一不良的社會風氣,更是導正社會對於大陸配偶歧視心態的契機,為保障大陸配偶人格與人權之第一步。對於其他外籍配偶,筆者呼籲內政部應體察國際立法潮流,加速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強化對外籍配偶婚姻仲介業廣告管制,更應進一步仿效美國法,規劃整體國際婚姻仲介業之管理,尤其是對於外籍配偶之資訊揭露與法令告知義務,始為保障人權與反歧視大陸及外籍配偶之正途。

呂理森
作者為美國矽谷軟體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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