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6億資產發還

出版時間 2004/07/30
圖為農銀承受內門鄉農會,爆發激烈衝突。《壹週刊》
圖為農銀承受內門鄉農會,爆發激烈衝突。《壹週刊》

黃國書說,以芬園鄉農會為例,可以獲歸還的原信用部土地、房屋總值約在一千七百萬元,只是收回的部分,仍舊無法經營信用部業務;不過,原信用部廳舍農會或許可以藉此承租給銀行,並收取租金增加農會的收入。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根據《農業金融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在法條施行六個月內,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會同相關部會訂定爭議性資產的認定標準及處理準則,因此,銀行局與農委會昨日進行協商,決定將爭議性資產還給農漁會。」
在信用部成立時間的認定上,由於有些農漁會信用部年代久遠,成立時間難以釐清,因此,將以「農漁會信用部管理辦法」施行日期的一九七五年五月九日為基準日,在基準日之前成立的信用部,以基準日為計算基準,之後成立的信用部則以成立時間為準。
對於農漁會信用部成立時間的認定,屏東縣枋寮農會總幹事鄭清水說,如果是以一九八三年為基準點,枋寮農會可以收回幾處診所土地,但如果以一九七五年為基準,枋寮農會也會尊重這項處置。
張秀蓮表示,目前估計三十六家農漁會信用部爭議性資產約六億元左右,將交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RTC)委員會討論是否同意賠付,一旦委員會不同意賠付爭議性資產,則必須由農委會自行想辦法。

此外,銀行已處分的爭議性資產或未經處分而雙方協議者,則照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時,會計師評估的價格,以現金歸還農漁會。
至於三十六家由銀行承受的農漁會信用部將全數歸還農漁會,土銀專業金融部經理阮劍平指出,農會信用部歸還,對銀行影響不大,比較實質上的影響為必須歸還營業場所。
不過對於相關爭議資產劃分,部分銀行主管認為,在已處分部分,銀行可在會計師評價之後以現金歸還。但針對銀行為承接這些農漁會信用部的花費,主管機關也應支付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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