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的陳小姐(30歲)投訴,她為了專心照顧小孩,於6月5日離職,她向勞保局查詢勞保年資,發現僱主三商行公司竟然少幫她投保勞保1年3個月。
陳小姐指出,她從1998年4月1日開始到三商行的全家福鞋店任職,而公司直到1999年7月15日才為她加入勞保,她向公司查詢,公司只說要退還先前代扣的勞保金,但對其勞保年資短少1年3個月的事,毫無具體回應。於是她決定向勞工局申訴。
三商行會計課課長鄭淑芬坦承,漏保確實是公司的「行政疏失」。她表示,公司並非不處理漏保1年3個月的問題,而是要先查明原因及相關規定,但時隔6年,超過5年的資料已銷毀,且當年承辦人員大都不在公司,確實原因不易追查。
之後,鄭淑芬向陳小姐先後提出三個解決方案,一是退還先前代扣的勞保金(約二、三千元);二是由公司繼續為其投保;三是等陳小姐領退休給付時,再由公司依退休時的投保金額,補齊1.3個基數差額。
陳小姐表示,她堅決不接受鄭淑芬提出的第一個解決方案,對第二方案她認為有造假之嫌,所以「不敢同意」;至於第三案至少還要等到15年以後,「到時候三商行還在不在,負責的人要不要承認這筆帳都是問號。」
採訪期間,鄭淑芬答應請公司相關主管或發言人給予記者答覆,但等了一星期,三商行主管沒出面,反倒是透過其他媒體記者打電話來「關切」。
6月25日三商行南區主任陳鴻慶致電勞工局北區申訴中心,表示願意依陳小姐的要求,給付當年投保金額1萬6500元,乘以1.3個基數,共2萬零550元做為賠償。雙方於當天下午在該中心簽字和解。
勞保局高雄辦事處表示,業者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勞保,除了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處以漏保金額一倍的罰款外,若勞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任何事故,就要由僱主負擔全部的費用。若勞工已到退休年齡,要請領退休給付,有差額或是投保薪資不符,勞保局也可要求業主賠償。但若是勞工未達退休年齡,漏保的勞保年資並不能追朔,其年資損失就要向勞工局申請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