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未領遭盜刷免付費

出版時間 2004/04/20
法官認為消費者沒拿到卡,判決SOGO百貨敗訴。資料照片
法官認為消費者沒拿到卡,判決SOGO百貨敗訴。資料照片

得知判決結果,陳女直呼:「好爽!」她還以自己的例子提醒民眾,使用記帳卡或信用卡時,簽名不要太簡單,否則很容易被盜刷集團模仿筆跡並且盜刷。另外,她也呼籲大家,小心自己資料外洩,以免又得冤枉賠錢。

判決指出,陳湘文在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四日向太平洋崇光百貨申請消費記帳卡使用,記帳卡於兩年後到期,SOGO百貨則自動發新卡提供陳女使用,新卡雖然是以掛號方式寄到陳女住所,但陳女並沒收到新卡。
根本沒收到卡的陳女,後來卻又收到繳費單通知,此時她才知道自己的新卡,遭詐騙集團拿到雙和店盜刷了三萬四千多元,她除以存證信函告知太平洋百貨公司自己並未拿到記帳卡外,也向警方報案。
SOGO百貨事後向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控告陳女,要求她支付三萬四千餘元,陳女因為沒有出庭被判敗訴。陳女事後不滿結果,也質疑法官未查明三萬四千餘元的消費人筆跡,就直接判她敗訴,向地方法院提起上訴。

陳女出庭時強調,自己真的沒有領取新卡,而當初領取使用人簽名也和自己不同,合議庭要求陳女簽下二十一次自己的名字,經過筆跡鑑定,發現向管理員領走信用卡,以及在SOGO刷卡消費的,都不是陳女。
而警方調查一件竊盜案時,從羅錦樹竊盜集團身上,發現陳女這張卡,法官因此認為,陳女確實沒有拿到新卡,消費卡也是遭人盜刷,故判陳女勝訴。

台北縣消保官陳坤榮指出,民眾碰到銀行未經消費當事人允許,自行寄發新卡給消費者使用,消費者絕對有權拒絕使用,民眾可從磁條處將卡剪斷,再將新卡寄回原銀行以備核銷。如果還沒收到卡,就經由繳款單通知發現遭盜刷,則可以寄存證信函通知銀行,並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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