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性愛日記呈堂 男性侵罪成

出版時間 2004/03/30

【陳君毅╱台東報導】一名十五歲少女向母親哭訴二十二歲男友在兩人多次性關係之後劈腿始亂終棄,雙方和解不成鬧進法庭,男方庭訊時堅稱未發生性關係,但法官審酌少女在日記詳述性愛過程,並指證男方大腿內側有傷疤,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六月。

「睡時先抱我的臉,他親了我的臉之後真的摸了(胸部),…本來第一天去睡時就要做,我不要,第二天才有,很痛。」十五歲的A女在日記中仔細記錄下男友房事的一舉一動,成為重要呈堂供證。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透過友人介紹,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結識當時就讀國中的A女,張男見A女年幼可欺,以兩人已是男女朋友為由,在相識的第二天就與A女發生性關係。三個月後A女發現張男另結新歡,並開始疏離她,心情低落下向母親泣訴兩人交往始末,母親氣得帶女兒檢驗處女膜,要求張男支付二十萬和解金,但談判破裂,A女家屬對張男提出告訴。
雖然開庭時張男否認和A女發生性關係,但台東地方法院法官認為A女的「嘿咻日記」真實度甚高,認為張男在A女對性行為尚未具有成熟判斷力之下,侵害A女性自主權,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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