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設籍須500萬真霸道

出版時間 2004/03/04
大陸配偶來台定居將有新規定,昨天許多大陸新娘議論紛紛,趕忙到入出境管理局詢問服務人員相關規定。沈君帆攝
大陸配偶來台定居將有新規定,昨天許多大陸新娘議論紛紛,趕忙到入出境管理局詢問服務人員相關規定。沈君帆攝

由於外界批評聲浪相當大,內政部昨天舉行記者會說明。次長簡太郎說,此項修正是根據去年底通過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定,定居所需條件都經審慎考量,並沒有特別嚴苛。他說,該辦法追溯自三月一日實施,但為避免衝擊到正在申請定居的大陸配偶,將有三個月的緩衝期,新措施將自六月一日施行。

陸委會法政處長楊家駿說,此法三月一日生效,之前已有五萬多名大陸配偶正在等待依親居留,以及一萬六千多人已經居留,但尚未取得身分證。「這些人過去並不需要提供財力證明就能取得身分,但現在已適用新法,必須提出財力證明才能取得身分。」
內政部修正後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比照《國籍法施行細則》,增列來台定居設籍的大陸人士,必須具備三款條件的一款,以確保生活無虞。內政部強調,並非三款都要具備,而是具備其中一款即可。
三款條件包括:一、夫妻最近一年平均每月收入合計為勞委會公告基本薪資的兩倍(大約三萬元);二、在台動產、不動產估價總值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來台時,有相當財富足以供自己日後生活無虞。

內政部境管局長曾文昌說,以榮民為例,即使未達前兩款標準,審查會仍會根據「經主管機關認定者」通過其申請,讓他的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因此還有相當的彈性。
簡太郎說,外籍配偶最快也要四年才能申請歸化,有的甚至要五年、六年或七年,「我們的設籍門檻在國際上算是中等的,有的國家比我們要嚴苛很多。」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表示,該項辦法是比照《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相當於國際標準,目的是為了減輕社會負擔,也是保障大陸配偶生活無虞的做法,「不是要刁難民眾的嫁娶」。

對於這項新修正案,不少在野黨立委氣憤不已。親民黨立委曹原彰大罵:「民進黨真是個不人道的政府!」他痛批這項政策簡直「幼稚、荒唐」。國民黨立委陳學聖也揚言反對到底,他批評:「行政院已經逾越了母法的規定,如果真要修正,也應該採逐年提高保證金的方式,而非一下子從零到五百萬元。」
另外,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財政部已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停留台灣滿一百八十三天的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及大陸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各類所得須比照外國人的相關規定,適用台灣居民及營利事業所適用的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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