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逸生的妻子林秀琴說:「這件事對醫界已經造成警惕,所以依民事判決的一百九十五萬元賠償金,與榮總和解。」資料照片
【鄧玉瑩╱台中報導】罹患第三期胃腺癌的男子王逸生,四年多前至台中榮總體檢,被醫師誤診為胃潰瘍後死亡,事後王的家屬求償,台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官認定醫師有過失致死疏失,一審判賠近兩百萬元,但刑事法官卻有不同認定,認為王的死因與醫師疏失無因果關係,且即使及時檢驗、醫療,治癒第三期胃腺癌的機率也不高,因此判醫師周偉強無罪。
雖然刑事認定與民事認定不同,不過已經不會影響民事二審判決,因為該民事案在被告上訴後,已在上月五日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
王妻林秀琴昨天說:「當初在達成和解時,台中榮總就要求我不要再追究刑事責任,我想這件事已經對醫界造成一定的警惕,所以就以原審判決的賠償金額一百九十五萬元,簽下和解書。」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台中榮總醫師周偉強對王逸生胃裡的紅塊,誤判是胃潰瘍,在給王四個月的胃潰瘍用藥之後,才發現是胃腺癌,經開刀二次後不治,王的家屬因而提控並求償。
刑庭法官認定醫師無罪的原因有二,一是醫院曾於死者死前六個月提出「經化療後已無癌細胞滋生」的檢驗報告,所以檢驗報告後的死亡結果,應與先前的醫療延誤無關。
此外,即使該檢驗報告本身有誤,但從國內外醫學報告研究得知,第三期胃腺癌治癒的機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所以即使沒有延誤醫療,要挽回生命的機率也不大。
民庭法官認為醫院延誤治療先機,判醫生周偉強和台中榮總共需賠償一百九十五萬元。該案在上訴台中高分院第三次開庭時,雙方達成庭外和解。但本案刑案部分,刑庭法官則認定醫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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