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檢察官昏瞶害人上吊

出版時間 2003/12/05
被害人自殺抗議,檢察官實有無可逃避的責任。宋德威攝
被害人自殺抗議,檢察官實有無可逃避的責任。宋德威攝

世間有許多可憐人,無力生活處於社會底層。他們可憐的原因有的是上帝的旨意、有的是業報輪迴、有的是意外、有的是先天殘疾,都令人同情;可是,如果一家人的不幸竟然是由號稱保護社會正義的檢察官造成時,恐怕上帝也瘋狂!
昨天,一個父親上吊死亡,留下年幼的一子一女。他們三人都是輕度智障。自殺者的妻子是小兒痲痹患者,全家四個人都領有殘障手冊。父親在葬儀社當臨時工撫養全家,現在自殺亡故,全家生活堪虞。問題關鍵在為什麼這位可憐的父親要自殺?
原來,和他家住上下樓的鄰居吳姓男子是個無業游民,曾十三次猥褻、撫摸及強暴他的十三歲智障女兒,還猥褻他的患病妻子。不久前,吳嫌又強暴他的女兒,還對其施虐;被警察逮捕後,隔天居然被檢察官飭回釋放,還在受害人家附近遊蕩。可憐的父親悲憤難當,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深覺全家的正義永難降臨,只有懸樑自盡一途。請問,逼死他的兇手除了姓吳的嫌犯,還有誰?
這位無心為惡卻造成人間悲劇的檢察官,因嫌犯無錢付保證金而予以飭回,是合法的動作;可是卻忽略了保護被害人的義務與責任,並造成被害人以自殺作為抗議的悲劇下場,該檢察官實有無可逃避的重大責任。

「社會責任說」與「人性本善」的信念主導下的法學思想,認為犯法為惡不完全是犯人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因此犯人應受寬待;而人性的善良使為惡者有悔過向善的潛力與可能,應給他們機會。這些良善美意我們完全贊同,可是檢察官必不能扮演天使,否則受害人的正義何處去尋?社會的秩序何以維持?今天這個例子說明了該檢察官不是幼稚天真的本善論者,就是糊塗打混,嚴重失職的昏官,我們認為後者的可能遠遠居多。
用常識想想看:一,嫌犯曾經十三次猥褻、撫摸及強暴該幼女,還有施虐癖,如此累犯怎可飭回了事?二,嫌犯與受害家人住上下樓,用肚臍想都知道放他回去的後果;三,受害人全家都是輕智障與殘疾者,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檢察官不保護他們誰來保護?不料檢察官竟把一頭惡狼丟進羊群裡,有這種檢察官,我們還需要魔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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