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龍欄因脫逃案再度被判刑。資料照片
判決指出,詹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於一九九四年六月借提羈押在台北看守所,期間詹因得知看守所將更改重刑犯管理方式,同年八月二十日,便夥同徐開喜、蔡正鳳密謀越獄,計劃由詹持刀將被套割開編成繩索,蔡負責趁看守所放寬收容人自由出入舍房機會,潛入各舍房取下紗窗框架,製成逃獄木梯。
詹等人原利用管理員陳能標值勤務時,將安眠藥磨粉摻入陳的茶水,請陳飲用,但陳推稱胃痛拒絕,徐遂改弦易轍,另趁管理員交班時,將摻有安眠藥的花生湯,請管理員桑志遠和崗哨執勤人員詹金水食用,迷昏兩人。
未遭昏迷的陳能標返回執勤,發現桑不醒人事趴在桌上,徐趁機徒手勒住陳的脖子,與詹、蔡合力將他架到其他舍房,並以膠帶封綁手腳,詹則脫下陳的褲子,並取出褲內鐵門鑰匙潛逃出舍房。
再故技重施,又利用摻有安眠藥的花生湯迷昏管理員江武奇,再以美工刀挾持前來查房的管理員黃群智,並用電線綑綁黃手腳、以毛巾堵黃的嘴巴。
由於管理員都被迷昏,三人遂換上管理員衣帽,將製好木梯搭靠第四崗哨圍牆上,身裹紅毯越過高壓電網及圍牆順利越獄。法官認為,詹在受拘禁期不思向善,還越獄脫逃,惡性重大,判處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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