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酒駕撞車竟無法裁定

出版時間 2003/08/31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主委莊光燦(右者),聽取盧先生(左者)講述他的不滿之處。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主委莊光燦(右者),聽取盧先生(左者)講述他的不滿之處。

【褚明達╱高雄報導】盧先生投訴,日前他在高雄市和平路與二聖路交叉口,遭顏姓男子追撞致車身全毀,對方酒測超過標準值,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卻說「無法裁定」。他認為,顏已酒駕違規在先,怎會無法鑑定,因此質疑鑑定有瑕疵。
8月22日,記者陪同盧先生前往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該會主委莊光燦向盧先生說明,這起車禍主因判定關鍵,在於誰未遵守交通號誌,但双方都自稱未違規,鑑定會無法還原事發經過,又無其他佐證資料,顏姓駕駛雖違規酒駕,但並不能認定就是肇事主因,所以不便妄下斷論。對莊主委的說明,盧先生欣然接受。
高雄市交通局則表示,民眾若對鑑委會鑑定結果不服,可於接到鑑定書起15日內,向交通局第三科申請覆議。
案號:C0308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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