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瑩、吳明儀╱連線報導】台中市警察搞烏龍,在未弄清身分、也未看到報案證明的情況下,就將拾獲的賓士車交給假車主,以致真車主不但遭到歹徒擄車勒贖,還要到當鋪贖回愛車,損失七十六萬元賓士車。
台中高分院昨天判台中市警局應賠償車主新台幣七十萬元,且不得上訴。
張姓車主對於這項判決並不願意多說,僅簡單表示,尊重法官的判決。
家住台北市的張姓車主在兩年多前的七月初,打算出售自己的賓士轎車,當時有一名男子前來洽詢購車,並說要張的身分證字號,以瞭解車主狀況。
張不疑有他,便將個人資料給他。當張正在與友人站在車外交談時,正在車裡的該名男子竟將車子火速開走。張在當天下午三點左右,即刻向台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報案。
草率給不詳男子
不過該輛車卻在當天下午的六點左右,被台中市警一分局大誠派出所的巡邏車,在台中市五權路和民族路口發現,當員警正打算要以拖車拖回時,有一名男子跑出來,說車子是他的。
員警在進行筆錄時,並未要求該男子提出報案證明,即草率辦理尋獲證明銷案,任由該不詳男子領走該車。
該男子將車開到當鋪,以七十萬元價格典當,又打電話給張姓車主,要求贖款六萬元得逞。當張到當鋪贖回該車,前後已經損失七十六萬元。
受害人國賠成功
員警執行公務一時未查,造成民眾嚴重損失,當張以書面向台中警局要求賠償時,卻遭到拒絕,張因此向台中地院民事庭提出國賠之訴,一審判張勝訴,市警局不服上訴,二審駁回,維持一審原判,市警局應賠償張七十萬元的損失。
即起免費看《蘋果新聞網》 歡迎分享
在APP內訂閱 看新聞無廣告 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