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惟晨/法國史特拉斯堡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
隨著網路普及、行動上網人口比例增加,日常生活充斥越來越多個資被竊的風險。復因法務部長期未將個資外洩列入「打擊民生犯罪」專案,且查緝消極,個資外洩演化之電信詐欺案恥豋國人十大民怨,亦使台灣始終無能揭碑建立「消費者信任的數位世界」。
筆者於110年海外求學期間,經國內家人發現原保留而未使用之國內門號資費突異常爆增,疑因資料外洩遭盜刷多筆小額付款,遂委任在台家人向警方報案。
而在今年暑假、筆者短暫返台期間,恰以告訴人身份接獲地檢署庭期通知,然或因警方偵辦期間王姓行為人並未到案或有其餘不明原因,造成案情膠著、複雜,偵辦檢察官遂無視其餘客觀證據,當庭揭露其個人主觀心證,鐵口直斷劍指全案係因筆者在海外期間,個人資料遭家人販賣云云,且於庭訊期間全然不容筆者完整陳述並多次打斷說明,執著職司犯罪偵查中「被告」與「被害人」均受「有罪推定」的框架效應。當庭筆者全然喪失對我國司法的信任,甚而有一人受害、株連九族的痛心。
如果檢警於偵辦當下,能細究筆者家人報案時主動提供遭盜用當月資費繳費單,即能端倪帳單細項包含「換(補)卡費300元」,不難得知行為人係以補辦方式取得SIM卡,且SIM卡寄達地址乃係素昧平生之王姓行為人;再對照帳單項目「本期使用總量」項下內載「國內行動上網傳輸用量:未使用」,但原2年來存續之最低月租費,卻在短短5日內,遭密集且連續調漲「無線上網吃到飽專案」的千元級距資費2次,與一般使用者為滿足上網需求流量而調高月租費之異動申辦迥異。上述書證均足於合理推測,本件犯罪行為顯非所謂單純的個資販售,反而極大可能與電信門市業者有牽連關係。也剖繪行為人於短短5日內二次密集調升不同級距月租費俱為滿足「門市營運績效」以達經濟犯罪投機利益最大化之行為模式,行為人偽造文書之不法所得目的業已明朗。
復比對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官網公開資訊,有關國內電信詐欺之大宗犯罪模式,多為全國各地不肖門市業者與詐財集團勾結,販賣消費者個資或以補發、複製SIM卡方式提供為犯罪工具,均足徵電信詐欺被害人遭加害之情境已眾所皆知,為何仍有部分檢警之科技犯罪職能無法與時俱進,僅能以有罪推論凌駕科普邏輯作為刑事偵查;即若非個資外洩被害人「作賊喊抓賊」,就是遭親友貪圖小利販賣個資,導致被害人被迫串演報案後,尚須自力救濟扮「柯南查案」以求自清及洗刷親屬嫌疑等荒謬橋段。
據法務部統計,近5年詐欺罪案件偵結50萬7859人,其中屬電信詐欺案占六成三。筆者雖能同理數據間透露出檢察官辦案壓力,然而我國偵查單位若僅為消化結案壓力,即放大罪責擴及於被害人或其他無辜者,無端侵害人權,將使所謂司法改革淪為空談,對於人民法律感情之傷害更非機關投入龐大廣告預算所能輕易療癒,反將成為檢察官紫袍上不可承受之重。